对IPO公司限售股解禁需未雨绸缪
□朱邦凌
IPO常态化与发审趋严态势“双确立”,印证了监管部门治理IPO“堰塞湖”的思路。然而,在IPO常态化背景下,与新股发行相伴的是IPO公司限售股的如期解禁。为防止IPO公司限售股解禁对市场造成非理性冲击,监管层当未雨绸缪,早谋良策。
事实上,与IPO发行相伴的IPO公司限售股解禁减持已开始预演。去年以来,沪深A股市场共计上市359只新股,这些个股将在未来三年陆续解禁上千亿股,以目前股价估算,待解禁市值合计约达数万亿元。据统计,2016年后上市的新股中有23只个股已有了重要股东的减持记录。
之所以呼吁尽早准备应对即将到来的IPO公司限售股解禁潮,是基于以下几点基本认知:其一,IPO常态化的最大动因,是全力支持实体经济,以直接融资帮助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而不是让宝贵的股市资金为重要股东们减持“改善生活”甚至拍卖字画。但现实是,上市后急于套现的公司不在少数,必须对这些企业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措施。
其二,在核准制下,新股的稀缺性和制度溢价,导致新股上市后估值高企,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巨大差价是个巨大的诱惑。在注册制实行前,不可能推行全面市场化的新股限售股减持政策。
其三,为了资本市场的稳定,防止非理性冲击。最近的A股市场,股价从正常有序的交易状态突然间断崖式直线下跌甚至跌停的情况多次出现。一些个股前一分钟还在横盘,后一分钟便迅速跌停,其中就有不少次新股。目前沪深两市的352只次新股,平均动态市盈率高达80.89倍,平均市值96.74亿元,市盈率中位数为70倍,市值中位数为53.6亿元。如此高的估值,闪崩情形会否频频上演,不得不关注。
为防止IPO公司限售股解禁“猛虎出山”,治本之策是提高IPO流通股比例,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只是,眼下大部分公司首发都采用规定下限,致使首发流通股比例过低。而首发流通股比例过低,也导致次新股炒作屡禁不止,估值高企,为大小非高位套现提供了套利空间。切望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能重点考虑这一因素,不妨酌情将总股本偏小的创业板和中小板IPO的首发流通股规模提高到50%以上。
对于减持细则需要进行补充与规范,杜绝“清仓式减持”和假借高送转、重组并购等利好消息配合高位减持,设置利好消息与限售股减持的隔离带。2015年12月首发上市的公司已相继迎来了解禁期,相关的部分创投股东随之纷纷开始“清仓式”减持。从去年12月开始,就有多只个股的创投股东欲“清仓式”减持。对此,在减持细则中,应规定重要股东每年减持的数量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适当延长限售股东的限售期,也是可以考虑的。在一段时间内,预料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仍会有相当大的估值价差和套利空间。因此,董监高们在公司股票上市之后的离职套现的诱惑巨大。面对这一现实,可将IPO重要股东的限售期提高到五年以上,其他股东的限售期提高到3年以上。这已有了前例。去年底上市的信捷电气(603416)最大股东就承诺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他股东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大获市场好评。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