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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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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低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的公告

2017-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1937,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5〕2061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日正式生效。

现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要,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5月8日起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原费率情况: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费率:0.25%

2、调整后的费率情况: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费率:0.06%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原表述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现修订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6%。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为确保本次修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销售服务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上述费率修改事宜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一期更新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注意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敬请投资者参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