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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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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7-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1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986,145.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工程款支付没有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司编号:临2016-039),经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340,149.33元及违约金(以法院判定的基数分段计算)。

2、驳回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730元,由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730元,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款项支付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上诉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请求如下:

1、 改判劳保统筹费5,340,994.88元从欠款本金27,340,149.33元中扣除。

2、改判取消以审计费452,766.92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

3、改判取消以21,185,721.36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

4、改判违约金的计息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