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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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星云股份,证券代码:300648)连续2个交易日(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5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2017年4月24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7年4月2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有财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与会董事经研究,同意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的四个银行账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与上述银行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备查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7号文)核准,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5.7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758.00万元,扣除发行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2,180.00万元,实际到帐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4,758.00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299.4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458.56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4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51ZA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5月5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的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威、吕泉鑫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A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7]第351ZA000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