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7-26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5月5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5日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5月5日上午9:30 至11:30及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5月4日15:00至2017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7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共计代表股份186,918,2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974%。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股份 186,768,5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6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4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85,1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5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陈晓玲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821,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9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8,4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929%;反对96,7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6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14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20%;反对149,7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73,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21%;反对91,5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73,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21%;反对91,5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6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9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20%;反对96,7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71%;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6、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73,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21%;反对91,5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73,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21%;反对91,5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6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9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20%;反对96,7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71%;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9、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76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9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20%;反对96,7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71%;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10、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5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21%;反对91,5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09%。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作了2016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