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公告编号:临2017-026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1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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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6日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7-024号)刊登于2017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6,696,9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561,544.71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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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Engineering and IP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英菲尼迪—中新创业投资企业、苏州工业园区厚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晶磊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9元。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5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29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部门:0512-67730001
联系传真:0512-67730808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