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41版)
●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经营业绩严重下滑;
●股价涨幅已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或未来成长性的股票;
●本基金将定期评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剔除或者低配流动性较差的个股;
●存在其他严重负面因素的成份股。例如发生严重生产事故的上市公司个股、面临重大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的上市公司个股、市场价格被操纵的个股等。
④ 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运用其它增强策略,力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分析指数调整期间的调入调出个股的市场价格特征,在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选择替代股票时,考查替代股票的投资价值。在满足作为替代股票的标准的前提下,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个股;
●适当参与新股发行、增发或配股在内的具有良好投资机会的股票,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运用股指期货等工具管理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仓位和现金头寸,避免由于应对频繁申购赎回产生交易费用,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组合管理中,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市场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分析,对利率、信用利差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综合考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提高投资管理效率,降低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以高效调整股票仓位。此外,在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额分红等情形发生时,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现金头寸管理,同时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本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审核通过,在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核定的范围内进行。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中证 100指数是从沪深 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 100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国富中证100 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6 年12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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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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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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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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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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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如下:
2016年11月28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7 号)。中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解放路营业部于2014年3月、2015年2月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开放两条专线接入。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海通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在明知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向其他客户推介配资业务。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在2015年4月明知媒体已报道其客户疑似从事配资业务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该等账户。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目前,海通证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了整改;同时,海通证券对涉及此案所得和处罚金额已于2015年度全额计入损益。因此,海通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通证券2016年及未来财务无重大影响。此案的了结,消除了海通证券面临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海通证券未来发展。
本基金对海通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海通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海通证券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向好,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因此买入海通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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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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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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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概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即不足人民币5万元时按照人民币5万元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本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在“基金管理人”一章中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更新了董事张伟先生的信息;
(2)更新了监事谭志华先生的信息;
(3)新增了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的信息;
(4)更新了督察长储丽莉女士的信息;
(5)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更新了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信息。
增加了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信息。
5、在“基金的投资”一章中,更新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基金的业绩”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7、更新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一章的内容。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