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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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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公告编号:2017-0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2017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8日(星期一)14:3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数1,038,687,9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883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5人,代表股份数1,038,636,803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1,964,100,000股的52.8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1,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此议案,2016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反映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5亿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2.61亿元,按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交易风险准备各10%,剩余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8.83亿元,加上以前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32.37亿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20亿元。

鉴于公司上市以来经营规模、资产规模持续扩大,根据2016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虑盈利水平、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同时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964,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5.89亿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总股本为2,946,150,000股。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完成后,相应变更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实施。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20万元。

7、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参加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有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四、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蔡厚明、霍雨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