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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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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13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2,00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3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7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3376700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1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到期收回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及收益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16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该议案,拟使用不超过92,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16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以及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该议案,在原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式(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基础上,新增包括采用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进行现金管理的方式,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该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由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一、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支行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于2017年5月4日赎回,详见下表: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支行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详见下表:

说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高度关注风险控制,选择办理的均为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类。在上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总监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与相关银行保持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选择购买了安全性高、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类,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需求。通过适度的选择办理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