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公司上市后存在因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较低而存在退市的风险。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800万股,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为25%,符合股权分布上市条件。如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伟隆阀门”、“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本次拟发行1,7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范庆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惠隆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庆伟、范玉隆、李会君、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范庆伟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会君、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惠隆投资股权的锁定期同时延长6个月。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庆伟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玉隆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该等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该等人员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该等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该等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2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该等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该等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该等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本预案的生效条件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②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A、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范庆伟及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二)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本公司(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以及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17,843.47万元。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当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明确的分红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基数
公司应该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
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细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有一定的建设期,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公司实际生产、运营及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仍可能遇到其他不确定事项,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完善国内外营销渠道,通过产品的研发、设计,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品牌影响力。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价值,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2、贯彻利润分配政策,优化股东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序地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并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指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庆伟、实际控制人范玉隆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6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7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为 15.39元/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7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9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伟隆股份”,股票代码“00287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7 年5月1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5月11日
3、股票简称:伟隆股份
4、股票代码:00287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700万股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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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WEFLO VALVE CO., LTD.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庆伟
成立日期:1995年6月8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2年3月31日
住所: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45号
邮政编码:266111
联系电话:0532-87905016转328
传真号码:0532-87905015
电子信箱:Liu.K.P@weflovalve.com
董事会秘书:刘克平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消防阀门、消防栓、消防设备配件(不含国家限制品种)、阀门及其配件、管件、机械配件,批发、零售工艺品、服装鞋帽、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一)直接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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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范庆伟与范玉隆为父子关系。
(二)间接持股情况
惠隆投资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董事长范庆伟、董事兼总经理李会君,董事兼财务总监迟娜娜,高级管理人员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作为惠隆投资的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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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股东范庆伟、范玉隆分别直接持有公司87%和5%的股份,同时,范庆伟还通过持有公司法人股东惠隆投资72.73%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5.82%股份,范庆伟与范玉隆为父子关系,其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97.82%的股权,因此,范庆伟与范玉隆父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范庆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619610118****,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宁国二支路,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37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范玉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219880218****,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现任公司董事、采购部副部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庆伟除投资并持有前述惠隆投资及公司股权外,未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范玉隆除投资并持有公司股权外,未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33,997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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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东如持股数量相同则按照股东名称的首字母进行排序;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7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15.39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
(1)21.3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6.0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以下简称“网上发行”)。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7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中签率为0.011953851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8,365.50459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4,478股,包销金额为530,616.4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16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963.50万元。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5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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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费用合计4199.50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2.4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1,963.50万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和信验字(2017)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4元(以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72元/股(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公司2017 年 1 季度经营业绩情况已在《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六)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2017年1-3月财务数据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000212号)审阅,2016年1-3月的简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2017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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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增减幅度为算术相减;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5,702.81 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 5,266.80 万元,增长幅度为 8.28%;2017 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96.00万元,上年同期数为 877.88 万元,变动幅度为 24.85%;2017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55.41万元,上年同期数为807.11万元,变动幅度为30.76%,公司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的原因主要得益于公司自主品牌知名度的逐年提高以及全球经济景气程度的提升所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财务状况稳定。
二、2017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国内宏观经济情况、全球经济景气程度的发展状况、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预计,2017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稳定,预计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0%~30%,即2,330.65万元至2,754.41万元之间。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4月2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电话:010-64083780
传真:010-64083777
保荐代表人:刘亮、任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保荐机构”)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宏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宏信证券同意推荐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