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至纯科技”)董事会已于2017年5月2日向全体董事以传真与电话沟通方式发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蒋渊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实参加表决董事5名,公司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制定《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所涉及标的的权益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备案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高效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渊提请董事会在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蒋渊回避表决。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沈一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并授权蒋渊代表公司办理与前述融资额度项下的贷款、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贴现、汇票承兑等融资方式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融资协议和交易协议、申请使用融资额度等。
关联董事蒋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至纯科技”)董事会已于2017年5月2日向全体监事以电话沟通方式发出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丽静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沈一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聘任副总经理沈一林先生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聘任。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并授权蒋渊代表公司办理与前述融资额度项下的贷款、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贴现、汇票承兑等融资方式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融资协议和交易协议、申请使用融资额度等。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690简称:至纯科技公告编号:2017-042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至纯科技”)《公司章程》制订的。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03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1.46%。其中首次授予24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1.17%;预留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0.2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授予。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9.92元/股,首次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1)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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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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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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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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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注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相同。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除此之外,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1、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3、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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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包括:
1、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03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1.46%。其中首次授予24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1.17%;预留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0.2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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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董事会应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董事会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完成前述事项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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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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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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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91元的50%,为每股8.9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84元的50%确定,为每股9.92元。
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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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注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相同。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激励对象层面综合考评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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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考核标准优秀为90分以上(含),良好为80-89分,合格为60-7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不含)。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参照公司历史业绩、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6年度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为基数,2017-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100%、17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在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作为估值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运用该模型、假设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5月8日)为测算基准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7.44元(预测算采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正式测算时为公司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1.92%、42.19%、47.51%(分别采用测算基准日上证综指最近1年、最近2年、最近3年波动率);
(4)无风险收益率:3.17%、3.42%、3.43%(分别采用测算基准日1年期、2年期、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总数为303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03万股的公允价值为518.75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各期摊销的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以测算基准日2017年5月8日为授予日,对各期会计成本影响的预测算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2017年-2020年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则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
1、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继续执行。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除非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将已获授权益返还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部分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已解除限售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根据个人贡献程度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至纯科技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3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表决事项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7 年 5 月 19日至 5月 22 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6: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吕秋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吕秋萍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吕秋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59年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吕秋萍女士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期间,就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技术)等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不涉及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拟于2017年5月23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88号一楼会议室召开,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被关联担保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9:关于制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3: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14: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5: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16:关于修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公司2017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2017年5月9日《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征集人吕秋萍女士拟就上述议案中的第8-10项议案拟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7年5月18 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7年5月19 日至5月22 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9:00~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 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e、2017年5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2017年5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中,信函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5楼
收件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241
联系电话:021-80238290
联系传真:021- 34292299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7年5月22日16: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四、其他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征集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征集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征集人:吕秋萍
2017年5月9日
附件: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注:本表复印有效)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网络投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吕秋萍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股东单位名称):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4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23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蒋渊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6.54%股份的股东蒋渊,在2017年5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4.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5.关于制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5月23日13 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88号一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23日
至2017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注:1.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此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公司独立董事吕秋萍女士将关于股决激励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14、15、16三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议案经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8、14、15、1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14、15、1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7、14、15、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6、7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蒋渊、陆龙英、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4、15、16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系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5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沈一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一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聘任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附:沈一林先生简历
沈一林,男,1980年生,2002年7月至2003年5月就职于上海新帜纯超净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5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有限公司,2005年5月至2012年8月就职于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8月至今就职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