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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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2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公司3号会议室

6.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子文先生

8. 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日(星期二)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09,116,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99,300,000股的58.5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08,323,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99,300,000股的58.3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99,300,000股的0.11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99,300,000股的0.15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99,300,000股的0.0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99,300,000股的0.11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把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股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6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1%;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649%;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6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1%;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649%;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6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1%;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649%;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8%;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85%;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8%;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85%;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6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1%;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649%;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6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1%;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649%;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408,3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8%;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85%;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8%;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85%;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6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1%;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649%;反对7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8%;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85%;反对7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