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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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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7-02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5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15:00至2017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5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4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10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7%。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4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24,256,0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黄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黄立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张燕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燕女士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王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玉女士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王福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福元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喻景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喻景忠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王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殊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邓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邓磊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柳国普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柳国普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孙林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孙林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林华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王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6年度述职报告》。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7年4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附:(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立先生,1963年6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享受武汉市政府特殊津贴,曾荣获“国防科技工业协作配套先进个人”、第六届“武汉市十大杰出青年”、武汉市2003-2004年度“优秀创业企业家”称号、湖北省第16届优秀企业家。历任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研发部高级工程师、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电力应用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武汉中兴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等职务。黄立先生是本公司创始人,是公司红外热像仪专有技术的主要研发者,曾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红外专委会常务秘书长、电气检测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消防协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消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本公司28.53%的股份,持股数数178,125,000股,同时亦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9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黄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燕女士,1981年4月出生,本科毕业于武汉大学,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03年起进入武汉高德光电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起任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市场总监。现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持有公司0.07%的股份,持股数为421,876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燕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玉女士,1973年4月出生,毕业于湖北大学,武汉大学EMBA,曾任职于中外运武汉分公司。1998年起进入武汉高德电气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起任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副总经理。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持有公司0.07%的股份,持股数为421,876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福元先生,1963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物资局团委书记、武汉市物资局经营管理处处长、武汉市汽车贸易总公司总经理、武汉市武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武汉银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福元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喻景忠先生,1964年出生,硕士学位,副教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85年7月至今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任教;曾担任中国凤凰(000520)、沙隆达A(000553)、江西长运(600561)、鼎龙股份(300054)的独立董事。现任香港管理科学研究院特聘专家,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兼职教授,全国物证技术检验委员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顾问,湖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专家咨询组专家,武汉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技术顾问,湖北省国有大型企业改制协调专家组副组长,万科集团、三九集团、三一重工、中国烟草总公司、盐业总公司的独立战略投资顾问,长江传媒(600757)、鄂武商A(00050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喻景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王殊先生,1956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系主任、教育部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数据中心主任、湖北省智能互联网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委员会委员、公司独立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邓磊先生,1978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金融证券法方向博士后。曾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002769)独立董事。2004年7月至今任职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现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88)、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福田区政协委员。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邓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监事候选人简历

柳国普先生,1975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进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曾任研发中心副主任、制造中心主任、民品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采购部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柳国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孙林先生,1972年9月出生,毕业于湖北社会科学院,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北京武警总队八支队十四中队、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中心,2004年进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现担任公司行政部经理、公司监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孙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7-02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4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下午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黄立先生主持,会议经认真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黄立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3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

喻景忠(主任委员) 邓磊 王福元

(二)提名委员会

王殊(主任委员) 邓磊 张燕

(三)战略委员会

黄立(主任委员) 王殊 张燕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邓磊(主任委员) 王玉 喻景忠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董事会聘任黄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及建议,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张燕女士为常务副总经理;王玉女士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黄建忠先生为总工程师;张海涛先生、赵降龙先生、范五亭先生、熊立平先生、苏伟先生、陈丽玲女士为副总经理。

3、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决定续聘陈丽玲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联系方式为:电话027-81298268;传真027-81298268;电子邮箱liling.chen@126.com。

上述高管任期3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经审查上述人员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以上相关人员个人简历详见公司2017-020号公告,其他人员简历附后。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续聘张锐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3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联系方式为:电话027-81298268;传真027-81298268;电子邮箱rayel1314@163.com。其简历附后。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黄建忠先生,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武汉大学讲师。2002年进入武汉高德光电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起任公司(前身红外有限)总工程师,担任过多个国家级军工产品的副总设计师、项目负责人及自主研发产品的主管设计师、项目负责人,先后主持了公司多个红外热成像仪通用机芯组件和整机的设计和开发,其中非制冷焦平面红外热成像仪被科学技术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主持自主开发的三视场红外热成像仪、微扫描红外热成像仪、连续变焦红外热成像仪等红外热成像仪整机系统,技术水平世界领先。现任公司总工程师。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黄建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持有公司0.070%的股份,持股数为421,876股。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海涛先生,1963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职于武汉电视机总厂、武汉厦华中恒公司,2000年进入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起任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0.045%的股份,持股数为281,250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海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降龙先生,1959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专学历,工程师,经济师。曾任职于武汉农业银行、武汉洲天网络公司,2001年起进入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起任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赵降龙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持有公司0.034%的股份,持股数为210,950股。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范五亭先生,1952年3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北京自动化仪器仪表总公司、香港兴华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艺高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起进入武汉高德光电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起任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前视远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公司0.045%的股份,持股数为281,250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范五亭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熊立平先生,1971年8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和记黄埔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电科技电子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COO,香港亚洲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0年加入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职人力资源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熊立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苏伟先生,1977年10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历,武汉大学EMBA,曾任职于湖北电力公司,2005年进入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主任、职工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苏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丽玲女士,1978年6月出生,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金融)。曾任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8)证券事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于2008年加入公司,历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陈丽玲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锐女士,1983年生,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和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曾任任职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33)董事会秘书处、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美好集团,证券代码000667)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主管、监事。2011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锐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7-022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4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柳国普先生召集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选举柳国普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柳国普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附:柳国普先生简历

柳国普先生,1975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进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曾任研发中心副主任、制造中心主任、民品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采购部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柳国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