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7-034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90号)核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63,339,38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84.4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288,678.82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58,711,305.64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96号)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开设了共计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已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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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后市场O2O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懿、叶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信证券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和国信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