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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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17-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7-62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7-51号公告。

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7-52号公告。

议案三、《关于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48330010号)。

(一)经审计后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及指标

(二)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及指标说明

1、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8,115,755,330.0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0.78%,主要原因是房地产项目结算收入大幅增加,本年房地产项目结算收入7,394,131,838.40元,较上年同期4,564,866,979.80元增长61.98%,主要是本期上海中洲君廷项目、成都中央城邦项目和惠州湾上花园项目竣工结算。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0,532,556.30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06%,主要原因是本期房地产项目结算毛利率下降和未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增加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48,423,570.05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06.47%,主要原因是本期房地产销售回款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所致。

附件: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该议案附件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议案四、《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7-50号公告。

议案五、《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的议案》: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330010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13,702,267.5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26,173,739.54元,减去分配2015年度现金红利133,013,927.80元,母公司2016年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06,862,079.26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提出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如下:

1、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370,226.75元;

2、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90%和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共计805,491,852.51元,作为分红基金的来源。以公司年末总股本664,831,13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合计共派现金53,186,491.1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议案六、《关于核定公司2017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需求,结合已出具担保的情况,公司预计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97亿元人民币,120亿元港币。上述担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担保对象及额度分配详见下表:

1、上述担保额度包含已经董事会审议但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生效的担保事项:

(1)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成都中洲洲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深圳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2、上述担保的担保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保函、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担保期限根据被担保方融资需求及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3、上述担保包含以下情况: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后的担保;

(3)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担保;

(4)被担保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4、上述担保额度计划的有效期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在满足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被担保对象使用。

6、上述担保或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超出上述担保对象及额度范围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以审议。

此议案,请审议。

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