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333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4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年5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李飞德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已经于2017年5月3日披露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0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11.01元/股调整为10.01元/股(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基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也将做相应调整,行权价格将由19.56元/股调整为18.56元/股(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基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也将做相应调整,行权价格将由21.35元/股调整为20.35元/股(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基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也将做相应调整,行权价格将由33.72元/股调整为32.72元/股。
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第四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
六、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已满足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公司向1,463名激励对象授予9,827.4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七、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李飞德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基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也将做相应调整,将由16.86元/股调整为15.86元/股。
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八、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李飞德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
九、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李飞德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已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公司首次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3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监事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5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即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1.01元/股调整为10.01元/股。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基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9.56元/股调整为18.56元/股。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基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21.35元/股调整为20.35元/股。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及《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审议第四期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及《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审议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333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6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的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以下统称为“本次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1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2、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根据美的集团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具体负责后续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
4、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8日,同意公司向691名激励对象授予4,051.20万份股票期权。
5、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686,323,3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0元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4月30日。
6、公司于2014年 5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激励对象的议案》,鉴于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4月30日实施完毕以及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经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691人调整为681人,行权价格由48.79元调整为18.72元,行权数量调整为9,986.25万份。
7、公司于2015年 3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681人调整为626人,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9,986.25万份调整为9,066万份。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并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共613人,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2,984万份股票期权。
8、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24日披露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总股本4,215,808,4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4月30日。
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述利润分配的实施安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8.72元调整为17.72元。
9、公司于2016年 3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626人调整为562人,现有激励对象的期权总额调整为8,133.75万份。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并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共559人,其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共2,718.5万份股票期权。
10、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总股本4,267,391,2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6日。
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5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安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已由5,815.56万份调整为8,723.34万份,行权价格已由17.72元/股调整为11.01元/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已由2,718.5万份调整为4,077.75万份。
11、公司于2017年 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562人调整为518人,已授予未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4,095.75万份调整为3,751.875万份。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通过考核的第一期激励对象共514人,其在第三个行权期(有效期截至2019年2月17日)可行权共3,751.875万份股票期权。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年3月27日,美的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215,808,47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4月30日。
4、201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根据美的集团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738名变更为733名,将股票期权总量由8,430万份调整为 8,379万份。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27日,同意公司向733名激励对象授予8,37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54元调整为30.54元。
6、公司已经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总股本4,267,391,2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6日。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完毕,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379万份调整为12,568.50万份,行权价格由30.54元/股调整为19.56元/股。
7、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原733人调整为639人,现有激励对象的期权总额由12,568.50万份调整为10,870.5万份。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通过考核的第二期激励对象共629人,其在第一个行权期(有效期截至2018年5月27日)可行权共3,589.5万份股票期权。
三、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6年5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6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根据美的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6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8日,同意公司向929名激励对象授予12,729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次调整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7年5月3日披露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0日。依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即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如下:
(1)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11.01元/股调整为10.01元/股;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19.56元/股调整为18.56元/股;
(3)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21.35元/股调整为20.35元/股。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即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分别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1.01元/股调整为10.01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9.56元/股调整为18.56元/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21.35元/股调整为20.35元/股。
2、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333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7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的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拟向1,476名激励对象授予9,89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72元/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
1、因利润分配涉及的调整
公司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即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3.72元/股调整为32.72元/股。
2、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职务变动涉及的调整
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对象冯良成、邱大鹏、许鑫、王剑、韩伟、尹学素、万德龙、易爱保、李高林、郭宝川、杨鹏森、傅永钊、卢晓城等十三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
经上述调整之后,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3.72元/股调整为32.72元/股。
2、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
3、公司本次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鉴于公司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3.72元/股调整为32.72元/股。
4、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
5、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333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8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7年5月12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9,827.4万份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2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拟向1,476名激励对象授予9,89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72元/股。
3、根据美的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同意公司向1,463名激励对象授予9,827.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32.72元/股。
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第四期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冯良成、邱大鹏、许鑫、王剑、韩伟、尹学素、万德龙、易爱保、李高林、郭宝川、杨鹏森、傅永钊、卢晓城)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
四、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概述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2017年5月12日。
3、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
4、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72元/股。
5、行权安排: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3批行权。具体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7年5月12日用该模型对公司授予的9,827.4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授予的9,827.4万份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为83,574.31万元,各行权期的期权价值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测算,授予9,827.4万份股票期权总成本为83,574.31万元,在授予日后36个月内进行摊销,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实施导致的公司股票期权成本摊销对公司当期预期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六、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
2、公司本次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七、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476名变更为1,463名,股票期权总量由9,898.2万份调整为9,827.4万份。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八、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及相关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授予日的确定及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九、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缴纳。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333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9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的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拟首次向140名激励对象授予2,424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6.86元/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
1、因利润分配涉及的调整
公司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即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6.86元/股调整为15.86元/股。
2、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职务变动涉及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赵勇、王宁波、刘辉、向卫华、于永红、崔剑锋、勾健等七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
经上述调整之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6.86元/股调整为15.86元/股。
2、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
3、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鉴于公司以总股本6,465,677,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6.86元/股调整为15.86元/股。
4、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
5、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年5月1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313万股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拟首次向140名激励对象授予2,424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6.86元/股。
3、根据美的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同意公司首次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3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15.86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赵勇、王宁波、刘辉、向卫华、于永红、崔剑锋、勾健)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概述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年5月12日。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5.86元/股。
5、解锁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未来 36个月内分3次解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17年5月12日用该模型对公司首次授予的2,31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2,31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为20,081.00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首次授予的2,313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20,081.00万元,在授予日后 48个月内进行摊销,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实施导致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对公司当期预期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六、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
2、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七、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0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数量由2,424万股调整为2,313万股。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相关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及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九、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缴纳。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