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5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5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伟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选举刘伟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刘伟杰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伟杰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拟聘任刘伟杰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总裁/联席总裁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高管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若刘伟杰先生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总计为3人,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2。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会聘任赵冬先生、金健先生、刘伟杰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所以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予以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裁1名,联席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联席总裁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中1名享有《公司法》中总经理的权利并履行总经理的职务。”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3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外孙湘滨女士于2016年8月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5人调整为127人,对应的2,610,375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2,259,500份调整为9,649,125份。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5人调整为127人,对应的2,610,375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2,259,500份调整为9,649,125份。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2014年12月18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的股票期权自该部分期权授予日(2016年1月25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期权授予日(2014年12月18日)起满24个月后的可以开始行权。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可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的期间内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除12名考核未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取消本年度可行权资格以外,可行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5人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8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取消并注销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本年度的期权。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及本次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刘伟杰先生简历

刘伟杰: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中共党员,1978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清华大学EMBA。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董事会秘书;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217)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联席总裁。

刘伟杰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6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5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仪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除12名考核未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取消本年度可行权资格以外,可行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5人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8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取消并注销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本年度的期权。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6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4年12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

4、2015年8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18.14元。

5、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延期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待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窗口期条件满足后及时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6、2016年1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6年1月2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00,000份,行权价格为24.10元。

7、2016 年4 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60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5 人调整为165 人,对应的2,083,3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8,621,700份调整为6,538,400份。

8、2016 年4 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决定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授予165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1,634,600份股票期权。

9、2016年8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转增股本,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需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首次授予部分期权数量由4,903,800份调整为12,259,500份,首次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由18.14元/股调整为7.2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期权数量由1,000,000份调整为2,500,000份,预留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由24.10元/股调整为9.62元/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

由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65名激励对象中有3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外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孙湘滨女士于2016年8月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5人调整为127人,对应的2,610,375份期权予以注销,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2,259,500份调整为9,649,125份。

本次调整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注:孙湘滨女士在2014年12月18日获授期权时为中层管理人员身份,2016年8月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杨丽晶女士在2014年12月18日获授期权时为中层管理人员身份,2017年3月15日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5人调整为127人,对应的2,610,375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2,259,500份调整为9,649,125份。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6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4年12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

4、2015年8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18.14元。

5、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延期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待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窗口期条件满足后及时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6、2016年1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6年1月2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00,000份,行权价格为24.10元。

7、2016 年4 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60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5人调整为165人,对应的2,083,3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8,621,700份调整为6,538,400份。

8、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决定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授予165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1,634,600份股票期权。

9、2016年8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转增股本,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需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首次授予部分期权数量由4,903,800份调整为12,259,500份,首次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由18.14元调整为7.23元;预留授予部分期权数量由1,000,000份调整为2,500,000份,预留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由24.10元调整为9.62元。

10、2017年5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3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外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孙湘滨女士于2016年8月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5人调整为127人,对应的2,610,375份期权予以注销,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2,259,500份调整为9,649,125份。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满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1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未达标当注销其本年度的股票期权(271,501份),其他115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8名预留授予股权期权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

本次实施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具体行权安排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结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如下:

1、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2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62元/股。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行权数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115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25%,11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2,944,874份(每位激励对象根据匀速行权的方法计算出的零散股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份

(注:杨丽晶女士在2014年12月18日获授期权时为中层管理人员身份,2017年3月15日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杨丽晶女士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日,杨丽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8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34%,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850,000份,具体情况如下:

4、行权期限:行权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

5、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2014年12月18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的股票期权自该部分期权授予日(2016年1月25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期权授予日(2014年12月18日)起满24个月后的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除12名考核未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取消本年度可行权资格以外,可行权的首次授予115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8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取消并注销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本年度的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可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的期间内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及本次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九、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数量为3,794,874份,占公司总股本2,677,360,406股的0.14%,全部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81,155,280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十一、本次行权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费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本次可行权的3,794,874份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3,794,874股,股东权益将增加3,794,874元。由于本次行权规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

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6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

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一层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金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女士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4月29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7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伟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女士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何巧女女士现持有公司41.60%的股份。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人身份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划》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有明确议题;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无变化。增加临时议案后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集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2日至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一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7日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7年5月17日(周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6年董事会报告》;

3、《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4、《2016年财务报告》;

5、《2016年监事会报告》;

6、《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2017年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13、《关于2017年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5、《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发行对象;

(4)债券期限及品种;

(5)债券利率;

(6)担保方式;

(7)发行方式;

(8)募集资金用途;

(9)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

(10)偿债保障措施;

(11)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12)决议的有效期。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7、《关于选举周绍妮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8、《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19、《关于选举金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关于选举刘伟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上述第1-4、6-1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7年4月1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19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7年4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20、2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7年5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5、18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7年4月1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6-9、14-17、19-20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第6、14-16、21项议案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提案编码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17年5月18日(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0-18:00;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7年5月18日下午四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7层证券发展部。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1、联系人:夏可钦、陈旺

2、联系电话:010-59388886

3、 联系传真:010-59388885

4、 联系邮箱:orientlandscape@163.com

5、 会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一层。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10

2、投票简称:东园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截至2017年5月17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股,拟参加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