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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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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投行业务部债券发行;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研究员;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机构理财部研究员。2006年8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固定收益总监,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00只,QDII基金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陈强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电话:021-60195148

传真:021—50583633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921-7755

(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根据招募说明书约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3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28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原则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四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当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小于其实际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数,但大于其持有的当日本基金的可赎回份额数时,本基金将按其当日实际可赎回份额数进行确认,超出部分确认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在代销机构无法查询到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可赎回份额。鉴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网站设置了专区,份额持有人可凭借用户信息在此登陆,查询其每笔申购的运作期到期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可赎回份额数。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5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应份额于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待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者B于2012年10月18日(周四)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2年11月15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28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B未于11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份*(1+5%*28天/365天)=10038.36份。该基金份额自11月16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3日(周四),第二个运作期共28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5%。

若投资者B于12月1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5.5%*10038.36份*28天/365天+1元*10038.36份=10080.71元。若投资者B未于12月1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12月14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1月10日(周四),即申购申请日(10月18日)次十二周的对日。投资者B可于10月18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10月19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4)、(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