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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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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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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行业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竞争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证券公司数量众多,但整体规模较小;(2)传统业务收入占比较高,收入结构单一;(3)行业集中度较高;(4)证券行业加深对外开放,行业竞争加剧;(5)证券行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催生新的竞争格局。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近年来,本公司努力把握证券市场的发展机遇、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一家综合类中型证券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本规模为70.57亿元,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评定的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中被评为B类BBB级证券公司。

2014年、2015年,本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排名情况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经纪业务方面,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2015年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余额排名(合并口径),本公司分别位列第25名、第23名;2014年、2015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合并口径),本公司分别位列第23名和第19名。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2015年证券公司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排名,本公司均位列第15名。

期货业务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浙商期货被评为BBB类期货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2015年底浙商期货净资产行业排名第18名,2015年浙商期货净利润行业排名第17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如下表所示: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拥有101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拥有1处房屋所对应的位于上海市长乐路的一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为:

根据沪房地徐字(2015)第026091号《房地产权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批准上海长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技术监督中心业务楼工程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通知》(沪府土征(1994)463号),本公司上海长乐路营业部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转让(实质上属于划拨),面积为481.4平方米,本公司已完成该宗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手续,本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计划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名下1宗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会影响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活动,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102处自有房产,其中101处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共计52,268.12平方米。

在上述本公司已经取得房产证的101处房屋中,99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浙商证券及其分支机构,2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浙商有限,尚待办理房产证登记权利人由浙商有限更名为浙商证券的手续。

除上述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以外,本公司自有的1处位于北京市和平里小黄庄的和平西苑7号楼1507室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该处房屋目前作为本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员工宿舍使用,本公司拥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102处房屋的所有权,其中99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浙商证券,2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浙商有限,该等2处房屋房产证登记权利人更名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就1处位于北京市和平里小黄庄的和平西苑7号楼1507室的房屋,在发行人取得该处房屋的房产证之前,发行人不能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处房屋,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主要业务许可证

本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本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6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8442972K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90家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17家分公司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其他主要业务资格

(1)浙商证券

(2)浙商期货

①浙商期货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②浙商期货21家营业部和1家分公司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③2007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期货字[2007]308号文,核准浙商期货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④2007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期货字[2007]342号文,核准浙商期货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⑤2011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1]1287号文,核准浙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⑥2012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2]1502号文,核准浙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⑦浙商期货目前分别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⑧2016年3月9日,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浙商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获得由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F)235108的期货业务牌照。

(3)浙商资管

①浙商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8月9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066913005R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②浙商资管3家分公司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③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4]857号文,核准浙商资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4)浙期实业

①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备案申请的复函》(中期协函字[2013]51号),对浙商期货提出的关于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予以备案,备案试点业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第三方风险管理;

②浙期实业持有淳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9日颁发的编号为:浙杭(淳)安经字[2016]13003366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无水]、硝化甘油乙醇溶液[含硝化甘油≤10%]、煤焦沥青;

③浙期实业持有编号为01411102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④浙期实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2013年7月23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⑤浙期实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3年7月29日颁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⑥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试点业务备案申请的复函》(中期协函字[2014]382号),对浙期实业提出的新增业务予以备案,新增备案试点业务为定价服务、基差交易。

(5)东方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7976)。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浙商期货全资子公司浙期实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第三方风险管理、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资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服务;浙商资本全资子公司东方聚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浙商资本及东方聚金参股但东方聚金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的东方聚金嘉华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资管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

上三高速的控股股东沪杭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沪杭甬高速公路的建设、设计、收费、养护、管理、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沪杭甬高速公路配套的沿线加油站、汽车拯救、清洗、仓储(不含危险品)、餐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与上三高速、沪杭甬和交投集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同时,上三高速、沪杭甬和交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中,除本公司外,均未从事证券业务,故本公司与上三高速、沪杭甬和交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委托关联方发布广告

报告期内,本公司接受关联方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服务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接受关联方的法律服务

报告期内,关联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相关律师费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代销关联方的金融产品

报告期内,本公司代销关联方浙商基金的基金产品,相关代销收入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向关联方提供交易席位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浙商基金管理的基金提供交易席位并收取手续费佣金,相关手续费佣金收入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下表所示:

(5)董监高薪酬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本公司董监高领取的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向关联方出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承销及认购关联方债券等关联交易,由于上述业务均为根据产品或客户需求定制,不是常年持续发生的业务,故公司将相关关联交易列入偶发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购买房产

2014年,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分别向金基房产购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明珠国际商务中心1幢。其中本公司购买明珠国际商务中心1幢的1、2及4至14层合计46间商品房及地下159个停车位,浙商资管购买明珠国际商务中心1幢的第3层4间商品房。上述协议约定的总价款为6.97亿元,其中本公司购房价款为6.45亿元,浙商资管购房价款为0.52亿元。2014年12月,金基房产向本公司及浙商资管交付房屋。截至2014年末,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已分别向金基房产支付购房价款6.38亿元及0.51亿元。此外,根据协议,金基房产向本公司及浙商资管交付房屋产权证书时,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将向金基房产支付尾款712.65万元。2015年底,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合计已全额支付房款6.97亿元。

随着近年来业务的发展,公司新设立融资融券部、互联网金融部等业务部门,并成立浙商资管、浙商资本等子公司,办公场所已显拥挤。此外,公司子公司浙商期货及其子公司浙期实业租赁的办公地点与总部距离较远,不利于与总部间的高效沟通。因此,从公司业务发展及提高集中办公效率的角度,公司购置新办公楼作为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具有必要性。

明珠国际商务中心所处的钱江新城为杭州核心金融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浙江省分行以及浙商银行、浙江农村信用社、浙商保险等浙江省当地的金融机构总部均有计划迁入该区。从提升品牌形象,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和协同作用的角度考虑,公司购买明珠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具有一定合理性。

公司及浙商资管向金基地产采购房产作价主要依据公司委托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针对明珠国际商务广场1幢出具的V/B/1309/1093号估价报告。公司及浙商资管向金基地产采购房产的地上建筑单价为33,900元/平方米,停车位单价为286,000元/个(其中机械升降停车位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为229,000元/个),与戴德梁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致。

保荐机构核查了项目周边同类写字楼及停车位售价,经核查,公司及浙商资管采购项目的地上建筑及停车位定价与周边第三方项目的可比价格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与2012年取消采购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B4楼相比,公司2014年7月采购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1幢的地上建筑物单价增加16.71%,停车位单价增加20.68%。上述房产项目同属金基地产在钱江新城开发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项目。但由于明珠国际商务广场1幢的购买时间点较公司2011年12月采购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B4楼晚31个月。因此,公司的购买单价有所提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浙商证券已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出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报告期内各期末,关联方持有由本公司或浙商资管募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如下:

①2016年

单位:元

②2015年

单位:元

③2014年

单位:元

注:“汇金1号”原系本公司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该产品说明书中约定: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计划份额,如果持有至集合计划到期时的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将用所认购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有限承担委托人的投资损失,直至该部分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或本公司所认购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全部补偿完为止。本公司并且承诺参与该计划的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及展期期间(如有展期)不会提前退出。浙商资管成立后,该理财产品从本公司划转到浙商资管名下并继续持有,上述约定之义务及本公司之承诺亦由浙商资管继承。“汇金1号”于2010年4月30日正式设立,存续期为7年,将于2017年到期。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的控股股东,沪杭甬董事会定期授权其管理层一定的投资额度,允许其管理层使用该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证券、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浙商资管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符合沪杭甬的投资目标。因此,在综合考虑浙商资管的资产管理能力,沪杭甬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后,沪杭甬在报告期内认购了由浙商资管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表中关联自然人持有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均为个人依据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的投资决定。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的资产管理产品均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为通过营业部渠道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售,关联方在认购相关产品时,遵循统一的认购规则和时间安排,认购费率及认购方式与其他投资者一致,不存在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的情况。同时,关联方认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为不分级产品,其享有的收益与其他投资者不存在差异。

(3)向关联方借款并支付利息

2014年1月,浙期实业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浙期实业为支付购货款向交投财务借款5,850.00万元,借款期限由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6月5日,借款利率为6.16%。浙期实业已向交投财务还清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122.56万元。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均支付相应利息,利率水平与市场环境一致,不存在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

(4)向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13年6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本公司担任财务顾问,本公司2013年、2014年分别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200.00万元、495.00万元。

2015年2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本公司担任财务顾问,本公司2016年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92.45万元。

2015年6月,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本公司担任财务顾问,本公司2015年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800.00万元。

(5)承销及认购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2013年10月,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于上交所备案的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承销商,以包销方式承销该期债券。该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0.00万元,本公司2013年收到相应承销费用1.00万元,并以500.00万元认购其发行的债券。2014年10月,本公司持有的上述500.00万元债券到期,已由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兑付。

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属于日常经营范围。公司根据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需求,承销其发行的私募债券,为公司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公司承销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费率与公司同期承销的第三方发行的私募债券费率一致,不存在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

2014年8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本次股票发行。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本公司收到承销费1,400.00万元。

2015年5月,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200.00万元。

2015年10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2015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第一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5亿元,2015年12月,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535.00万元;第二期债券发行规模为30亿元,2016年3月,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1,457.00万元。

2016年2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2016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第一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2016年3月,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932.00万元。

(6)向关联方提供保荐服务

2014年8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本次股票发行。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本公司2014年、2015年分别实现保荐业务收入100.00万元、17.24万元。

(7)向关联方销售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

公司近年来积极开展融资融券等多项创新业务。随着业务不断发展,规模逐渐放大,公司的融资需求也逐渐增大。为满足监管要求及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需要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补充资本金以保证公司的流动性水平。长期次级债券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可以用于补充公司净资本。此外,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可以有效调整公司的负债结构,使资产负债匹配更为合理。综合以上因素,公司决定发行2014年次级债券(以下简称“14浙商债”)。

2014年9月,本公司发行了14浙商债,发行规模为10亿元,票面利率为6.30%。沪杭甬认购了其中的3亿元次级债券,并于2014年9月22日缴付了认购款项。

14浙商债发行时间为9月中下旬,公司当时的主体评级为AA+,同期发行的相同期限、主体评级为AAA的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发行利率为5.90%左右,根据中债估值曲线,AA+与AAA的估值利差在0.3%至0.5%区间,因此,公司确定询价区间为6.2%至6.4%之间,并通过询价,结合公司发行意愿及投资者报价,确定最终发行利率6.3%,与同期主体评级为AAA级的证券公司次级债利差为0.4%,属于合理范围。

2015年、2016年公司分别向沪杭甬支付次级债利息1,890.09万元、1,890.00万元。

(8)关联方担保及反担保

公司于2015年2月发行了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15亿元,票面利率为4.9%,期限为5年。该次债券由沪杭甬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通知》,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业务一律实施反担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与沪杭甬于2015年3月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为沪杭甬向本公司提供的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将公司位于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楼和7楼的办公场所使用权及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明珠国际商务中心1幢的房产抵押给沪杭甬。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沪杭甬所担保的到期债务,造成沪杭甬损失,沪杭甬有权处置上述资产,如处置收入不足以补偿损失,公司将以现金资产补齐不足部分。

2015年、2016年公司所承担担保费分别为137.50万元、144.34万元。

(9)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根据浙商证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5亿元公司债券之财务顾问协议》,公司委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投集团45亿元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费用为交投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实际募集款项的1.125%。。

根据浙商证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之财务顾问协议》,公司委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投集团50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费用为交投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实际募集款项的1.2095%。。第一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20亿元。

2015年和2016年,公司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支付财务顾问费168.75万元和579.4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下表所示: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关联方往来款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未来可预见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5年2月发行了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该次债券由沪杭甬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根据浙江省国资委规定,公司与沪杭甬于2015年3月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为沪杭甬向本公司提供的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根据协议,上述担保及反担保期限至上述公司债券到期日6个月(即2020年8月3日)止。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未来可预见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进行了评价,认为发行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陈溪俊先生对本公司股东裕中投资持股比例为11.48%,裕中投资持有本公司4.80%的股份;本公司监事龚尚钟先生对本公司股东联顺投资持股比例为17.92%,联顺投资持有本公司1.01%的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三高速持有本公司股份212,482.515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8275%。上三高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唯一股东。上三高速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1998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骆鉴湖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

注册资本:24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4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三高速的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三高速总资产为566.60亿元,净资产为122.82亿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18.69亿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交投集团持有沪杭甬290,926.00万股股份,占沪杭甬总股本66.99%,并通过沪杭甬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73.625%股权,交投集团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9日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

住所:杭州市文晖路303号

注册资本:50亿元

实收资本:50亿元

经营范围: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投集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省级交通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浙江省国资委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对交投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由交投集团对其下属参、控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因此,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交投集团。

交投集团前身为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系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公司。2001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2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浙政发[2001]42号),在原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浙江省交通厅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设立交投集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交投集团总资产为2,824.56亿元,净资产为901.09亿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43.1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