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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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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7-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4版)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出现的其他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5,52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843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数量,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股东徐爱东女士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司股东上海承续、上海汇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本公司董事鲍松林先生、黄明先生,监事沈国平女士、吉庆霞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尹小梅女士、李财锋先生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六)本公司股东上海联创、新疆联创、兵团联创、睿信创业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联创、新疆联创、兵团联创、睿信创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本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十二)上市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利润分配股东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和翁晖岚女士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五)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和翁晖岚女士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酬的50%归公司所有。

六、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七、信息披露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和翁晖岚女士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由于本公司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金杜承诺:

“本所作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众华承诺:

“本所作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师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承诺:

“本公司接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期间,本公司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现本公司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由于本公司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关于相关主体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

3、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十、对青岛钢铁项目会计处理进行追溯重述的相关说明

因前期差错更正,本公司对青岛钢铁项目会计处理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会计处理及其理由

鉴于青岛钢铁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各阶段工作,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量和作业过程能够清晰划分,且各阶段相应的收入、成本均能可靠计量,相关风险报酬业已转移,客户也已出具了阶段性验收文件,故而分阶段、分项分别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本公司IPO首次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2014年为首次申报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当时采用分阶段法确认青岛钢铁项目收入、成本符合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

青岛钢铁项目分阶段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2、按完工百分比法追溯重述

考虑到原分阶段会计处理造成报告期内青岛钢铁项目毛利率波动较大、不同会计期间财务数据可比性不强,为更公允反映各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可比性,本公司按照前期差错对青岛钢铁项目会计核算进行了追溯重述,按照一揽子交易,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号——建造合同》对青岛钢铁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青岛钢铁项目合同总收入80,933,931.16元,合同总成本64,092,163.71元,其中:2014年度实际发生成本61,523,991.89元,2015年度实际发生成本1,571,661.56元,2016年度实际发生成本996,510.26元。根据累计发生成本占合同总成本比例确定各年度完工进度,则2014年度完工进度为95.99%,2015年度完工进度为98.45%,2016年度完工进度为100%。

按完工百分比法,各报告期分别确认的收入和成本为:

单位:元

本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核算青岛钢铁项目收入与按原分阶段核算对报告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3、追溯重述对各报告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与原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相比,本次追溯重述对各报告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下:

(1)2014年度

单位:元

单位:元

(2)2015年度

单位:元

单位:元

(3)2016年度

单位:元

单位:元

本次追溯重述未对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一、关于业务类型调整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方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公司业务情况,本公司对原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的业务类型进行了必要梳理和调整,将原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化学品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业务细分为“化学品销售与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两项独立业务并分别进行信息披露,将“加药设备销售”调整为“加药设备销售与安装”。上述调整未对本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产生任何影响。

调整前后本公司各项业务名称及对应情况如下: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编制的2017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众会字(2017)第4544号《审阅报告》。

2017年1-3月,本公司营业收入为7,178.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2.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5.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67%。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经营状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和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14,008.37万元至16,768.7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0.25%至20.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2,631.52万元至 3,117.3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14%至21.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2,593.63万元至 3,076.6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85%至22.00%。(前述2017年1-6月财务数据系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改制及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1994年1月26日,经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关于同意王炜先生来区创办科技企业的批复》[沪新技区技(94)013号]同意,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申请设立上海蓝星化学有限公司(暂定名)。1994年6月23日,上海市徐汇审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编号为940647号的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位,其中王炜先生以货币资金出资6万元,翁晖岚女士以货币资金出资4万元。1994年7月4日,公司在徐汇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名称为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40918第1430号。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1年9月21日,洗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以截至201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8月31日,洗霸有限经审计净资产值为58,513,974.84元,按1.14733284:1的比例折合股本人民币51,000,000股,剩余7,513,974.84元人民币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

2011年9月21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4675号验资报告。2011年9月2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1022700006023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名称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发起人为王炜、翁晖岚、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起人以其拥有的经评估的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形成情况

1、1994年7月洗霸有限设立

1994年7月4日,洗霸有限在徐汇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40918第1430号。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1996年10月增资至50万元

1996年8月20日,洗霸有限按照《公司法》重新规范设立登记,同时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其中王炜先生出资45万元,占比90%,翁晖岚女士出资5万元,占比10%。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3、2001年4月增资至51万元

2001年3月1日,洗霸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翁晖岚女士以货币资金1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4、2002年4月增资至501万元

2002年3月27日,洗霸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增资450万元,其中王炜先生以货币资金增资405万元,翁晖岚女士以货币资金增资45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5、2003年10月增资至1,201万元

2003年8月6日,洗霸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增资700万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72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628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6、2006年6月股权转让

2006年4月30日,洗霸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翁晖岚女士将其所持公司10.18%的股权作价122.26万元转让给王敏灵先生,同意股东王炜先生将其所持公司9.82%股权作价117.94万元转让给王敏灵先生。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7、2011年8月股权变更

2011年7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与王炜先生之兄王敏灵先生关于洗霸有限股权转让纠纷案出具(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与王敏灵先生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王敏灵先生将名下9.82%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炜先生名下、将名下10.18%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翁晖岚女士名下。

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8、2011年8月股权转让

2011年8月29日,洗霸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王炜先生将公司2.5%股权,合30.025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作价2,9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睿信投资;同意王炜先生将公司2.5%股权,合30.025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作价2,9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上海联创。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9、2011年9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1日,洗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以截至201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8月31日,洗霸有限经审计净资产值为58,513,974.84元,按1.14733284:1的比例折合股本人民币51,000,000股,剩余7,513,974.84元人民币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

2011年9月21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4675号验资报告。2011年9月2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名称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10227000060236。

本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为:

10、2012年4月增资至5,529万元

2012年3月23日,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至5,529万元,其中新疆联创以4,250万元的价格认购243.1万股,兵团联创以3,250万元的价格认购185.9万股。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11、2013年4月股权转让

2013年4月11日,上海洗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睿信投资将其持有的127.5万股的公司股份以2,9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睿信创业。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12、2014年7月股权变更

201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沪二中民四(商)再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与王炜先生之兄王敏灵先生、王敏灵前妻徐爱东女士及该案第三人发行人就上海洗霸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14年5月28日自愿达成并签署如下调解协议:

(1)王炜先生将其所持有的899.175万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263%)返还给王敏灵先生;

(2)王敏灵先生获取上述股份后将其中的414.6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分割给徐爱东女士(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13、2014年12月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1日,本公司股东翁晖岚女士与上海承续、上海汇续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承续、上海汇续以6.64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1,490,000股、435,000股本公司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6949%、0.7868%。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二)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本公司共有十名股东,具体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王炜先生与翁晖岚女士为夫妻关系,本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与王炜先生为兄弟关系,本公司股东徐爱东女士为王敏灵先生前妻。

本公司股东新疆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兵团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亦为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上海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韩宇泽。韩宇泽为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该公司40%股权。

四、本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及主要产品

本公司经营范围:水处理化学品及加药系统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各种水处理的化学品技术、制浆造纸化学品技术、膜技术、生化技术、运行技术的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计运营管理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节能环保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中央空调水系统与风道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各种液体水处理药剂、固体水处理药剂及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设备、管线、容器清洗,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工程设计,制浆造纸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处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化工产品(除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水处理业务和风管清洗业务,主要是以化学水处理技术为基础,以化学品(行业通常称为药剂)为手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和风管清洗服务。

按产品或服务类型分,本公司水处理业务包括化学品销售与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加药设备销售与安装和水处理设备集成。其中化学品销售与服务是指本公司通过水质分析、配方开发、动态模拟试验、生产复配、现场药剂投加、在线动态监测等工作,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能够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或达标排放;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是指本公司除了提供化学品销售与服务外,还同时提供水处理系统的生产运行、工艺调整、QHSE管理以及负责设备、电气、仪表的日常维护等操作;加药设备系水处理服务的辅助设备,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自动连续性投加水处理药剂,并能够根据水质、水量、水温、水处理药剂浓度及其变化等情况自行调节药剂用量;水处理设备集成属于水处理系统建设阶段的业务,是本公司利用化学品配方开发技术和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进行的服务延伸,其业务内容是为水处理系统建设提供设备采购与相关工艺技术集成等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专业化经营与技术创新,本公司已经形成以化学水处理技术为核心,集水质分析与检测、化学品配方开发、现场药剂投加与动态监测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加药设备销售与安装、水处理设备集成等产品和服务于一体、涵盖水处理系统从建设到运营等不同阶段的整体解决方案。本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并已在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制浆造纸、汽车制造等工业领域水处理和办公楼宇、机场车站、大型城市综合体、标准厂房等民用领域水处理服务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二)发行人销售、采购及生产模式

1、销售模式

对于工业客户,一般是以项目招投标的方式获取首次商业机会;合同到期后,客户既可以通过招标程序重新选择服务商,也可以参照前期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与原供应商协商并续签合同。

对于民用客户,本公司主要是与施工单位合作共同参与招投标的方式为主,部分项目通过与客户直接洽谈、协商或招投标获取合同。

2、采购模式

本公司对外采购的主要物料包括化学品及原料、水处理设备及配件、加药设备配件等。

对于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常规性原材料,本公司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制订采购计划;对于价格波动较大且采购量相对较多的化学原料(如碳酸钠、或氢氧化钠等),本公司维持约3个月的安全库存。

本公司在进行采购时,一般由项目部提出需求,由供应链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集中统一采购。本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供应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物料请购需求按规定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集中采购:通过邀标、询价、比价、议价、竞价招标等操作,并对采购价格进行跟踪监督。

除少数原材料外,本公司大多数原材料采购均采用邀请至少三家合规供应商进行招标定价的方式,确定物资采购价格。

水处理设备及配件、加药设备配件采购的一般流程是:①项目部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提出相关配件或工艺设备的采购需求,并将详细的配件或工艺包设备详单提交至供应链管理部;②供应链管理部编制采购计划,确定合格供应商,通过商务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③合同审核;④资金申请获批后,执行采购过程;⑤实时进行订单跟踪,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入库验收;⑥财务付款,完成采购流程。

3、生产模式

本公司对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化学品及原料、加药设备配件、水处理设备及配件大部分外购,仅有部分核心化学品需要复配,加药设备也仅需要开发、编程和组装。

目前,本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设有一工厂,主要负责药剂复配和加药设备组装工作。工厂设计产能为液体水处理化学品20,000吨/年、固体水处理化学品药剂5,000吨/年、水处理设备1,000套/年。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水处理行业的竞争情况

水处理服务行业内的竞争企业主要分为跨国企业、研究机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附属子公司等四类。

国内的研究机构或大学下属研究所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技术比一般国内企业要领先。一些研究院被并入大型国有企业后,为其带来了一些内部客户资源。这些研究院同时也为各种行业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服务,但他们的业务规模一般较小。

国有企业附属子公司的行业范围一般较窄,因为他们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客户,并且通常只服务于母公司所在行业。由于这些企业的母公司都是大型企业,因此往往可以获得较多的内部客户资源。

大型跨国公司则凭借其杰出的开发能力、管理经验和众多成功案例,占据了全球市场领导者地位,代表着行业技术与服务模式的发展方向。目前,以纳尔科(Nalco)公司、通用(GE)水处理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销售服务能力以及世界各地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水处理服务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国内水处理服务企业与之相比整体上尚存在较大差距。为抓住国内的市场机会,这些国际巨头纷纷通过直接投资、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抢滩登陆中国市场。

民营水处理服务类企业普遍规模偏小,业务量、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综合服务业务发展迟缓,服务能力较弱。但这些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其对国内市场的了解、较快的响应能力和较低的运营成本等本土优势参与竞争。随着国内企业对国际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引进、吸收和创新,在某些方面已经达到甚至超过跨国公司的水平,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技术差距也在不断缩小。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凭借其对国内水处理行业技术服务趋势的变化更为深刻的认识、本地化布局带来更为迅速的市场响应速度和对国内商务习惯的了解,在市场开拓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市场份额。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由于水处理服务行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除纳尔科、GE水处理等跨国公司外,业内大部分企业在具体产品或服务、经营模式、技术路线和客户群体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围绕着细分市场在局部领域进行竞争,因此缺乏统一比较数据。

本公司通过多年耕耘,已在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制浆造纸等三大工业水处理领域和商业楼宇、机场车站、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场所中央空调水处理市场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占据细分市场优势地位:

(1)本公司是国内少数同时为宝钢集团、武钢集团、鞍钢集团、沙钢集团、马钢集团等众多特大型钢铁企业提供过各类水处理服务的供应商之一;

(2)本公司是少数同时为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提供过各种水处理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之一;

(3)本公司在工业高难度水处理,如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冷轧硅钢废水处理、连铸二冷水处理、乳化液废水处理、高含硫化氢废水处理、转炉煤气洗涤水处理、结晶器软水处理等方面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4)在商业楼宇、机场车站、城市综合体、标准厂房等民用领域,本公司为上海金茂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上海中心、上海世博园、上海迪斯尼公园、浦东机场和虹桥大枢纽、北京奥运会主场馆(鸟巢)、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新台、首都机场、津门津塔、天津117大楼、深圳平安金融大厦等国内著名地标性建筑和众多商业楼宇提供水处理服务,相关技术规范被国内、国际众多工程设计、总承包商、工程咨询等单位所采纳;

(5)本公司在冷轧硅钢废水处理、连铸二冷水处理、含油及乳化液废水处理、石化企业物料泄漏的水处理和中央空调水处理等领域拥有高难度水处理的技术与经验。

3、本公司的竞争优势

(1)较强的研发实力

本公司始终将研发能力的提升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战略,多年来一直注重研发投入,并先后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等。

本公司已经建立了一支八十多人的研发团队,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8人、本科学历47人,另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行业专家1人。在水处理化学品和工艺技术领域拥有专利37项,其中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另有18项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取得国家版权局1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过多年的研发与创新,本公司在绿色环保水处理剂、生物降解水处理剂、工业循环冷却水复合水处理剂、中央空调冷却水复合水处理剂、中央空调冷冻水复合水处理剂、高效清洗剂等水处理化学品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其中无磷阻垢缓蚀剂系列产品已连续多年通过中石化水处理评定中心认证。公司2009年获得授权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复合水处理剂”发明专利、“中央空调冷却水复合水处理剂”发明专利和2011年获得授权的“一种无磷绿色复合缓蚀阻垢剂”发明专利以及2014年获得授权的“一种阳离子聚丙烯酰胺聚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运用”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公司2009年获得授权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复合水处理剂”发明专利产品连续3次被评为上海名牌。

本公司先后引进、吸收并开发了“低硬度、低碱度水的腐蚀控制技术”、“高硬度、高碱度水的结垢控制技术”、“高效絮凝技术”、“乳化液废水蝶式振动膜与AODO高级氧化联合技术”、“制浆造纸废水中水回用处理工艺技术”、“低盐污水MBR技术工艺包”、“高效分质盐浓缩及以双通道蒸发分步结晶工业盐NED-DCEE技术工艺包”、“双膜法浓水液体零排放的处理工艺”等核心技术。

本公司凭借水处理化学品和工艺技术项目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水处理服务过程中引入计算机智能化控制,在水质调节加药系统上实现自动控制,并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数据软件包构建了集散控制系统(Total 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亦称分散型综合控制系统)实现远程控制,进而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循环水化学水处理智能化管理系统(V1.0和V2.0)”。该系统具有可靠性高、操作简单、实时性强、人机界面友好等特点,有效提升水质监控精确度、药剂投放准确度并实时动态传递水质数据,显著提高了公司技术支持服务水平。

凭借在民用领域超过20年的水处理服务经验,本公司开发了 “空调循环水水质智能在线检测系统V1.0”、“锅炉循环水水质智能在线检测系统V1.0”、“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智能在线检测系统”、“城市生活污水水质智能在线检测系统V1.0”、“游泳池卫生管理智能在线检测系统V1.0”等软件。

(2)丰富的项目经验

本公司成立以来,服务过的客户涵盖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制浆造纸、汽车制造、电子电器等众多行业,业务由民用部门拓展到工业部门,由单一系统发展到多个系统,由上海幅射全国;同时,本公司在工艺用水、冷却循环水、中水回用与深度处理、锅炉水、除盐水等水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能够应对各种水环境并提供针对性、差异化的技术服务。

(3)稳定的客户基础

本公司拥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服务的内容和业务种类随着客户的发展不断增加。如本公司自2003年中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全厂污水处理项目以来,已为宝钢集团服务14年,并于2006年中标宁波钢铁水处理总包业务,至今服务11年。自2006年开始为武钢股份提供服务以来,先后为武钢集团控股的鄂州钢铁、昆明钢铁、红河钢铁等提供水处理服务。本公司自2004年承接了金光集团的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水处理服务项目,为其提供水处理服务一直持续至今。

本公司部分水处理项目的服务时间

(4)综合的服务能力

作为最早进入水处理服务行业的民营企业之一,本公司能提供包括水质分析检测、水处理化学品功能性研发、动态模拟实验、药剂复配、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加药设备和水处理设备集成等一系列产品和服务,上述业务贯穿于客户水处理系统从建设到运营的各个过程和环节,能够较好地满足客户的一揽子差异化服务需求。

本公司业务由民用水处理扩展到工业水处理,由单一循环水系统扩展到多种水系统,由手动加药、人工监测水质扩展到全自动加药、在线动态智能监测,从化学品技术为主逐步扩展到化学品技术、工艺技术、水处理设备集成技术等多种技术,已初步形成多层次、立体化、能够快速响应的综合服务体系,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场辐射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在20余年的专业化经营过程中,公司通过项目交叉锻炼实践,培养了大量能够适应不同项目或不同水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5)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本公司是上海市名牌企业,ECH商标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经过20多年的专注发展,本公司已经在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制浆造纸、汽车制造、电子等工业与民用建筑领域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是宝钢集团、武钢集团、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神华、金光集团、万达集团、绿地集团、锦江集团等众多企业水处理合格供应商;是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等甲级设计资质单位水处理项目合格供应商;是柏城中国、奥雅纳等工程顾问公司的合格水处理品牌供应商;是中石化工程建设(SEI)、中国寰球工程、宝钢工程、中国建筑、中建安装、中铁建工、上海建工、上海安装、北京建工、北京城建等众多国内知名建设安装总承包商的水处理品牌供应商。

五、本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292.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无形资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5,022,725.14元,主要为软件和污水处理中心等。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污水处理中心系本公司以BOT方式为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嘉定工业北区工厂建设的污水处理中心。

本公司商标、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1、商标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注册商标14个,其中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商标12个,国际注册商标2个。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外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公司下列商标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公司下列商标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注册:

2、专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37项专利,其中11项专利为原始取得,26项专利为继受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3、著作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情况如下: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