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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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2017-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17-030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6年度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25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为方便A股股东投票,公司现对2017年5月10日公告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之附件1“授权委托书”中有关累积投票议案的投票表格及相应附注内容进行调整。详情请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更新)。

三、 除了上述补充事项外,公司分别于 2017年4月7日及2017年5月1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5月25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 号国航大厦 29 层第一会议室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25日

至2017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更新)

附件2:网络投票方式说明(累积投票制)

附件1:授权委托书(更新)

授权委托书(更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7,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2. 上述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的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方式见下文备注3),其他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制。普通决议案由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即为通过。

3. 上述第8项议案中8.01-8.02项子议案累积投票的表决方法:

(1)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2人)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部分表决权。

(2)股东对某一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或者对两个董事候选人分别行使表决权的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或者对两个董事候选人分别行使表决权的总数,少于或等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

(3)例如:投票人选举董事的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代表股份数与候选人数(2人)的乘积。如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代表股份数 100×2=200。投票人可将200票平均投给2位候选人,集中投给1人,或分散投给2人。投票人应在候选人后方框内填写投票数,投票表示赞成该名候选人。

当所获票数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时,该名候选人当选。

4. 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2016年度股东大会相关通知所载决议案外,受托人有权就正式提呈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附件2:网络投票方式说明(累积投票制)

网络投票方式说明(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同意得票数。

四、示例: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 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 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 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有200 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 票为限,对议案4.00 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 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