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至2017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龙泉科技大厦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长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165,795,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8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股份165,794,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83%;通过网路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股份31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65,795,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盛军、彭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