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4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锋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至2017年5月16日15:00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权登记日:5月10日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止2017年5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利金城科技工业园三栋厂房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4,8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5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4,8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5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17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17年向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9、《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121-00001号
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兴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同兴达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7年4月24日,同兴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17年4月26日,同兴达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7年4月26日,同兴达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2017年4月27日,同兴达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更新后)。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利金城科技工业园三栋厂房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6日下午15:00。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同兴达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同兴达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同兴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4,80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015%。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64,80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015%。上述股东均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经查验,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4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同兴达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向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8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秀峰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胡冬智
二零一七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