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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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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7年5月1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13:30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7人,实际参加表决7人,分别为王进军、石峰、王武军、蔡骅、王治强、罗建钢、孔晓燕,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兴科技”)设立一家二级子公司(公司名称暂未定,以工商注册结果为准),其中,栢兴科技持有股权比例将不低于51%,该二级子公司为公司控股的公司,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其余股东商定具体投资比例,其余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合计不超过49%。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二级子公司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栢兴科技”)设立一家二级子公司,其中,栢兴科技持有股权比例将不低于51%,该二级子公司为公司控股的公司,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其余股东商定具体投资比例,其余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合计不超过49%。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二级子公司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介绍

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XR8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王子工业园A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蔡骅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03月06日

经营范围:低碳材料、环保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包装制品的研发和销售;塑 胶制品、塑料包装制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服装、鞋类、箱 包、收纳盒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塑胶制品、玻璃保护片、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服装、鞋类、箱包、收纳盒及其配件的生产、加工。

三、拟设立二级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以货币方式出资,资金为栢兴科技自有资金。

(二)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暂未定(请留意公司后续披露的进展公告,以工商注册为准)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范围:薄蜂窝纸包装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股权比例:栢兴科技持股不低于51%,其余股东持股合计不超过49%。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设立的目的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栢兴科技拟设立一家二级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为薄蜂窝纸包装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为准)。该公司的设立将有利于完善公司在包装行业的产业布局,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拓展公司利润来源。

(二)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二级子公司的设立尚需工商行政部门审批,还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通过采取积极的经营策略、有效的内控机制、完善的人力资源培育和管理体系来预防和控制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7-05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至2016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9,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4、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6、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7、审议关于公司内部股权架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18、审议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王森。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