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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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5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00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于2017年5月14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公司在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考虑,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30%,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不包括公司从证券市场上获取的指定用途的募集资金,协议有效期为二年。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于2017年6月2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全部租金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5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月25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控股的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通过一定时间的合作,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考虑,公司决定与财务公司就《金融服务协议》的“交易限额”和“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期限”条款作出修订,公司拟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旭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5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兆廷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A座)写字楼28层2814-2816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根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XC83H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持股财务公司60%,公司持股财务公司40%,李兆廷先生为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财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2日,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截至2017年4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42,883.28万元,负债总额442,870.47万元;2017年1-4月财务公司营业收入总额3,196.98万元,净利润12.81万元。

(三)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

双方进行金融合作形成的关联交易余额包括资金结算余额和实际信用余额。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财务公司开展资金结算及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以下条款做出了修订:

1、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7亿元。”修订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30%,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不得包括公司从证券市场上获取的指定用途的募集资金。”

2、将“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正式《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一年。”修订为“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二年,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存款服务交易限额和协议有效期的修订,可以进一步满足本公司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并提高本公司的资金运作效率。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确保长期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7年4月30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30,152.95万元,利息收入为589.3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其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已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东旭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东旭光电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确保公司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5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日 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B股投资者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3个交易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全部租金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八届十五次、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5月5日、5月18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议案1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该议案审议过程中进行回避表决。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传 真: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2、现场登记时间:2017年5月31日上午9:00-11:00, 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电话: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联系人:王青飞 杨秀权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413

2. 投票简称:东旭投票

3.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7年6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指示如下: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