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7-036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5月1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5月16日15:00至2017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德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数198,04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152,292,3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5.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5,74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52,4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反对1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反对1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4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反对10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反对1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30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反对2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反对2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30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反对2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反对2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4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反对10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反对1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5,8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8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3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45,5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30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反对2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45,5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反对2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弃权45,5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3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弃权45,5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佟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佟毅先生、李北先生、张德国先生、席守俊先生、乔映宾先生、刘德华先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佟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2、选举李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3、选举张德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4、选举席守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5、选举乔映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6、选举刘德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302,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何鸣元先生、陈敦先生、卓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选举何鸣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2、选举陈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3、选举卓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勇先生、滕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
1、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2、选举滕丽娟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股份数152,3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崔科雷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7-037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
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已于2017年3月17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5月17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1号 中粮生化综合楼4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九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一致同意选举马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一致。
马芳女士将与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出的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5月17日
附:职工监事简历
马芳女士,1971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和副经理、中粮生物能源事业部财务部高级经理。现任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专业经理。马芳女士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没有因为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截至公告日,马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马芳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监事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