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030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分别采用累积投票
制;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月17日 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7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会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7,937,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7,599,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3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41%。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7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41%。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按照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7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93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会利先生、曲维孟先生、胡德新先生、马耀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会利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9.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曲维孟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9.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德新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9.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耀川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山先生、李友生先生、乔宪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0.1、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山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10.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友生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10.3、独立董事候选人乔宪一
同意 27,599,56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78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53%。
以上 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 2017 年 5 月 18日起至 2020年5 月 17 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侯光斓先生、吴占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斌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 2017 年 5 月 18日起至 2020年5 月 17 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监事候选人侯光斓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11.2、监事候选人吴占峰
同意股份数:27,9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1,900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许志刚律师、张扬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非独立董事简历:
陈会利先生,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MBA,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1985年9月至2001年11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处技术负责人、设备队队长、项目经理部经理、第五工程公司经理等职务;2001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SEI副总经理兼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院长;200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8,148,684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陈会利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曲维孟先生,出生于1961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83年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测量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测绘处处长、副院长等;200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925,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曲维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胡德新先生,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1983年8月至1985年8月,任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88年9月至1994年11月,任冶金工业部勘察科学技术研究所副室主任;1994年12月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质量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经营部主任、副院长兼总工程师;2005年8月至今,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1,78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胡德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马耀川先生, 198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从事工程地质勘察工作。2008年3月至今在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工程部工作,现任勘察工程部副经理。无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马耀川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简历:
李山先生,出生于1953年,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注册会计师。1969年参加工作,在延安县临镇公社插队三年,后任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3年4月至今任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山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友生先生,出生于1954年,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70年参加工作,历任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中国石化集团工程部处长 、副主任,中国石化集团招标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退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友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乔宪一先生,出生于1954年,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MBA,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70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厂副厂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部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部副局级调研员。2015年1月至今退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乔宪一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侯光斓先生,出生于1964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助理工程师,1987年7月至2014年3月,历任勘察设计院技术员、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副主席。2014年4月至今任公司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曾荣获1996年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称号。持有公司股份9792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侯光斓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占峰先生,出生于1968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投资)工程师。1991年7月至1993年1月,历任北京燕化公司炼油厂工程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93年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勘察设计院保定基地筹建处(基建处)副处长、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2008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济师兼办公室主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事。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吴占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张斌先生, 1984年3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吉林大学毕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2007年7月至2016年10月在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工程部从事工程地质勘察工作。2016年11月至今在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工作。无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031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7 年5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7 年 5 月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 7 人,实际参会董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陈会利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选举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会议选举陈会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 聘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定聘任陈会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三) 聘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经总经理陈会利先生提名,聘任曲维孟先生、胡德新先生、王宝成先生、奚进泉先生、杜朝阳先生和齐景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四) 聘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经董事长陈会利先生提名,聘任奚进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五) 聘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经董事长陈会利先生提名,聘任胡德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 会一致。
胡德新先生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63706972
传真号码:010-63706966
电子邮箱:hudx@bnec.cn
(六) 聘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聘任宋矿银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 关于确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1、委任陈会利(召集人)、李友生和胡德新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2、委任李山(召集人)、乔宪一和曲维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3、委任乔宪一(召集人)、李友生和胡德新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4、委任李友生(召集人)、乔宪一和曲维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八)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聘任路忠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路忠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63706972
传真号码:010-63706966
电子邮箱:luz@bnec.cn
(九)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聘任高宇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陈会利先生,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MBA,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1985年9月至2001年11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处技术负责人、设备队队长、项目经理部经理、第五工程公司经理等职务;2001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SEI副总经理兼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院长;200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8,148,684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陈会利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曲维孟先生,出生于1961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83年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测量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测绘处处长、副院长等;200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925,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曲维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胡德新先生,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1983年8月至1985年8月,任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88年9月至1994年11月,任冶金工业部勘察科学技术研究所副室主任;1994年12月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质量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经营部主任、副院长兼总工程师;2005年8月至今,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1,78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胡德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宝成先生,出生于196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1992年7月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工程测绘处技术员、技术室主任、副处长、财务处处长、院长助理;2005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264,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宝成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奚进泉先生,出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一级建造师。1992年7月至1996年4月,历任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6年5月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岩土工程处副处长、处长;2005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持有公司股份1,227,2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奚进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杜朝阳先生,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历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工程化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工程部经理、市场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经营部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405,6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杜朝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齐景波先生,出生于197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中石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历任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勘察工程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448,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齐景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宋矿银先生,出生于1971年7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1995年7月至2005年8月,历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2005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勘察工程部副经理兼主任工程师、经理兼主任工程师、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勘察工程部经理,现任公司总工程师兼勘察工程部经理。持有公司股份42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宋矿银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路忠先生,197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财务处处长,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074,4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路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宇先生,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双专业学历(第一专业:财务管理、第二专业:金融学)。曾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副经理,审计部经理,现任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高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 032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7 年5 月 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7 年5 月18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 3人,实际参会监事3 人,会议由监事侯光斓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侯光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