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7-036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守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96,994,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5,903,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5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91,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344,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53,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91,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2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郭昕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5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7%;弃权535,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
2、审议并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594,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2%;弃权473,9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6%。
3、审议并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68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2%;弃权379,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7%。
4、审议并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034%;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79%;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
5、审议并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5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7%;弃权535,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034%;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79%;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
7、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034%;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79%;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
8、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5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7%;弃权535,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034%;反对1,00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79%;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
10、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5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7%;弃权535,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订〈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5,925,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反对5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7%;弃权535,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081,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7%;反对851,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7%;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1,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918%;反对85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996%;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郭昕。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