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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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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7-038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公司675,538,556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5,425,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8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4,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5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57%;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54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赞成675,52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林娜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