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17-043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债券代码:143016 债券简称:17智慧01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4日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发行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智慧02,代码136441。
3、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发行期限: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7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3%,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前3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24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24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2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3%,每手“15智慧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率为人民币53.3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5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智慧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智慧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
办公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联系人:王征
联系电话:0510-87249788
传真:0510-87249922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汪漾
联系电话:0510-85200877
传真:0510-85203300
3、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28楼
联系人:刘平、张红云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