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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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7-029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2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6,392,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8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5,697,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4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9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9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9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8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蔡开雄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 2016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1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独立董事 2016年度述职报告》已于 2017年 4月 27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宁宁、严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