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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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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0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5月1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表决董事人数为9人。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议案》

2015年7月,公司收购达得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得利)80%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收购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亿达)80%股权。公司从2015年收购完成后,开始陆续将达得利和泰亿达两家公司整合至电光乐清产业园内,并于2016年底全部完成整合。原来泰亿达嘉兴生产基地整合后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盘活资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将泰亿达公司嘉兴生产厂区的土地和房产出售给嘉兴林得丰食品有限公司。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厂区土地和房产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股票代码:002730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9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厂区土地

和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议案》。2015年7月,公司收购达得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得利”)80%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收购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亿达”、“甲方”)80%股权。公司从2015年收购完成后,开始陆续将达得利和泰亿达两家公司整合至电光乐清产业园内,并在2016年整合完毕,原泰亿达嘉兴生产基地整合后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盘活资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将泰亿达公司嘉兴生产厂区的土地和房产出售给嘉兴林得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嘉兴林得丰食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明林

3、类 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6、企业地址:嘉兴市秀洲新区浙联金座1幢908室-2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1287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20572.73平方米,占地面积33378平方米(具体以房产证、土地证面积为准),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嘉房权证秀洲字第00722783、00722784/00722785/007227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嘉秀洲国用(2014)第39845号,地号为(330411004012GB00012)。厂房区域四置具体见土地规划证上规划红线图。账面原值为4,084.4万元,截止2017年5月18日,已计提折旧934.05万元,账面净值为3,150.34万元。

2、本次出售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厂房交易总价(含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3,980万元整(大写叁仟玖佰捌拾万元整)。

2、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剩余款项由乙方分期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定金之后,甲乙双方与第三方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监管付款协议,第二期3,680万元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时间付款到监管账户,第三期付款等泰亿达公司变压器、水电过户后三天付清。

3、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均有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甲方承诺该房产、土地产权清晰,享有所有权,该产权无抵押、无担保,若有产权不清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乙方承诺购买厂房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若不能准入园区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未涉及人员安置及房屋租赁等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5年7月收购达得利和泰亿达公司,公司将原来制造产业进行了整合,泰亿达公司已经在2016年将生产主体搬迁进驻到了公司乐清生产基地,泰亿达公司原来嘉兴的厂区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避免因闲置造成的资源浪费,盘活资金,公司拟出售该房产(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产生收益约663.7万元,最终以该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清结后的数据为准。

本次出售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后所得的交易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1、《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泰亿达与嘉兴林得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0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13点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20,332,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83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2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18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2,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2,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2,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17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方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合计所持股份220,000,000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3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秦天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