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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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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临2017-002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A 股股票交易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 2017年5 日 19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止本公司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7年 5 日 19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临2017-003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5号)文核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85元,共计募集资金473,450,000.00元,扣除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合计33,350,000.00元后,汇入公司验资专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0,100,000.00元。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752,700.00元后,实际募集的资金人民币425,347,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5月8日出具闽华兴所(2017)验字F-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账号为 80200120030002088,该专户仅用于江苏金牌年产7万套整体厨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账号为4100028519200038926,该专户仅用于江苏金牌年产6万套整体厨柜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账号为428673940842,该专户仅用于三期项目工程(含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账号为129030100100426206,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前述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兴业机构。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兴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威、陈霖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兴业证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兴业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授权联系人及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收支情形的,公司有权或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