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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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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公告编号:临2017-047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 118 号南宁青秀万达文华酒店 3 楼 VIP 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琲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2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唐功远、杜民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1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王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2016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公司2016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往来清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2016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2016 年度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处置公司部分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1、15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名称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3,345,642股,其已回避了议案7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文明、魏苏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48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23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球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9号(详见公司临2017-024号公告)。

2017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顾国平,男,1977年5月生,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王忠华,男,1976年12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郑敏,男,1973年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张凌兴,男,1971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花炳灿,男,1965年9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李占国,男,1958年7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刘士林,男,1965年6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顾建华,男,1977年6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监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顾云锋,男,1977年10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监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琳,女,1981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监事,住址:湖北省随州市。

苏忠,男,1976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慧球科技原名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2009年9月,慧球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德嘉)等债权人获得股权分配,成为慧球科技股东。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瑞尔德嘉等原债权人股东对公司重组等事宜享有知情权,并参与对重组对象的考察工作。

此后,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原地产)以支付1.2亿元协助慧球科技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承接慧球科技部分不良资产为对价,取得重组慧球科技的资格。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慧球科技重组小组成立,成员包括原慧球科技总经理胡某,郡原地产副总经理赵某劼,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行长文某、副行长李某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阳某琼,瑞尔德嘉董事长汪某新。2014年3月,慧球科技重组小组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技术)董事长顾国平商定,由斐讯技术“借壳”慧球科技上市。此外,会议还商定由瑞尔德嘉等股东向顾国平或顾国平指定的第三方转让部分股权。

2014年4月1日,慧球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4年7月1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该公告称,由于慧球科技与斐讯技术之间未能就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与斐讯技术友好协商,双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继续停牌的公告。慧球科技拟筹划通过向顾国平及其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以发展智慧城市为主的经营业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由顾国平决策,方案由顾国平团队设计,发行对象由顾国平联系确定。9名非公开发行对象中,许某跃为郡原地产实际控制人,许某跃于2014年7月与顾国平就非公开发行事宜签订备忘录;张某祥为代表瑞尔德嘉持股的个人投资者;深圳市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共佳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共佳)、上海表正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晋帝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歌付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居行投资合伙企业等均为代表斐讯技术原股东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上海共佳与顾国平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4年7月,斐讯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斐讯技术智慧城市部分资产无偿赠与慧球科技。同月起,顾国平开始负责慧球科技的经营管理。有关公司发展方向、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慧球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均向顾国平汇报,由顾国平决策。

2014年11月,顾国平与郡原地产实际控制人许某跃签署协议,约定在顾国平或顾国平指定的第三方买入部分慧球科技股权后,许某跃将协调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何某云、张某荣辞去董事职务,并支持顾国平提名的2位人员担任慧球科技董事,支持顾国平担任慧球科技董事长。许某跃将协调慧球科技现任董事与顾国平保持一致行动。为了配合慧球科技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许某跃将配合顾国平,以便将顾国平界定为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11月4日,中信证券依据与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以下简称和熙2号基金,该基金为顾国平一致行动人)的管理人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从瑞尔德嘉处买入1500万股“慧球科技”,持有慧球科技3.8%股份,成为慧球科技第二大股东。此后,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和熙2号基金、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3号资产管理计划、德邦创新资本—浦发银行—德邦创新资本慧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增持“慧球科技”。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成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截至2015年12月5日,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34,716,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9%。

2014年11月5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议案称董事会收到董事何某云、张某荣的书面辞职报告。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增补斐讯技术董事长顾国平、斐讯技术首席运营官张凌兴为公司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2014年12月1日,慧球科技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由顾国平、张凌兴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2014年12月1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选举顾国平为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某云变更为顾国平。任职董事长期间,顾国平参与了所有董事会会议,主导了董事会议案的审议表决。

2014年12月9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名斐讯技术时任监事长顾建华,斐讯技术副总裁、工会主席顾云锋为慧球科技监事候选人。2014年12月12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名顾国平、张凌兴、斐讯技术副董事长王忠华、斐讯技术首席执行官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为董事候选人。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2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均来自顾国平实际控制的斐讯技术。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经由顾国平联系出任相关职务。

2014年12月29日,慧球科技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顾国平、张凌兴、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为公司董事;选举顾建华、顾云锋、陈琳为公司监事。同日,慧球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顾国平连任董事长职务。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顾建华为监事长。

综上,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顾国平通过指定第三方中信证券持有慧球科技3.8%的股权,并通过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瑞尔德嘉、郡原地产等慧球科技股东及重组方的协商、协议安排,成为慧球科技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慧球科技的重大合同签订、股权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均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编号为临2014-094、临2015-034、临2015-038、临2015-060、临2015-068、临2015-069、临2015-071、临2015-072、临2015-073、临2015-074、临2015-086、临2016-007的12份临时公告(以下简称12份相关临时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材料、情况说明、电子数据证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球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12份相关临时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在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为顾国平、张凌兴、王忠华、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监事为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为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并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签署《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顾国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对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凌兴、王忠华、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顾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顾国平、王忠华申辩认为,1.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与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渊源是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或者拥有股东大会多数表决权。2.中信证券持有的3.8%的股份,无论是表决权,还是股权,均系中信证券自身持有。3.与斐讯技术有关联的人员出任上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但董事并不持有公司股份。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历史表现良好,并且在2014年7月到2016年1月间,慧球科技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董事变动、权益变动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

张凌兴、郑敏、花炳灿、李占国、刘士林、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等人申辩认为,1.作为慧球科技董事,并无在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问题上进行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仅是在实际控制人认定方面存在不同判断。2.慧球科技就重大事项及未认定顾国平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已经进行了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并未造成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于公司控制权认知的偏差。3.慧球科技股权结构分散,顾国平并未成为实际控制人。4.相较于非独立董事,应适当减轻对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处罚幅度。

我会认为,1.《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等法规明确对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是判断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2.顾国平与瑞尔德嘉、许某跃之间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公司控制权问题作出明确安排。通过与慧球科技股东、前重组方之间的协商、协议安排,顾国平成为慧球科技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慧球科技的重大合同签订股权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均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3.依据相关协议的约定,中信证券根据和熙2号基金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向瑞尔德嘉买入1500万股“慧球科技”。交易是为了履行顾国平与瑞尔德嘉、许某跃之间的协议约定。4.慧球科技董事会成员是否持有股份,不影响对顾国平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认定。5.实际控制人情况是投资者判断公司资本结构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慧球科技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存在虚假,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公司资本结构,股东、债权人间就公司控制关系所做安排,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信息的知情权。6.王忠华、张凌兴、郑敏为来自斐讯技术的董事;花炳灿、李占国、刘士林经顾国平联系,出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顾建华、顾云锋为来自于斐讯技术的监事,陈琳、苏忠参与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对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重大变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变化情况完全知悉,在此情况下,仍然未主动关注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化情况,未能勤勉尽责,保证慧球科技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7.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已适当考虑部分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张凌兴、王忠华、郑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花炳灿、李占国、刘士林、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8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鲜言,男,1975年1月生,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慧球科技证券事务代表,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董文亮,男,1988年12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长,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温利华,男,1987年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住址:江西省萍乡市。

李占国,男,1958年7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刘光如,男,1962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陆俊安,男,1989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李占国、刘光如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慧球科技董事会秘书陆俊安根据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证券事务代表鲜言指使,经与鲜言、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文亮、董事温利华等人讨论,起草了1001项议案。经鲜言同意,陆俊安将含有1001项议案的“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慧球科技董事李占国、刘某林,通过微信发送给慧球科技董事刘光如,并电话通知了慧球科技董事温利华。

2017年1月3日,慧球科技以通讯方式召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含有1001项议案的“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对慧球科技董事会决议表示同意的董事为董文亮、李占国、刘光如、温利华。刘某林对决议未能发表意见,按公司章程被认定为弃权。

2017年1月3日,陆俊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含有1001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申请进行披露。上交所当天即向慧球科技下发了《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指出慧球科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议案数量极大,诸多议案前后交叉矛盾,逻辑极其混乱,未批准信息披露申请。1月4日,慧球科技再次向上交所报送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并将含有996项议案(删除了上述1001项议案中《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3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5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300元的议案》等5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作为附件,上交所未批准慧球科技的信息披露申请。

2017年1月4日,根据鲜言指使,陆俊安安排他人注册了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并指挥他人将含有上述996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的两份文件以链接的形式刊登于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公众通过点击链接即可阅读上述两份文件。同日,陆俊安使用鲜言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柯塞威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办公电脑,以“神兽出没”的用户名登录东方财富网股吧,将照片版的《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向公众披露。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董事会材料、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球科技董事会审议部分议案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公司守法义务及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明确规定。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义务,不是公司董事会可以超越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事项。慧球科技董事会严重超越法定职权,审议《宪法》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慧球科技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信披办法》第三十条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慧球科技将《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依法不应由董事会审议,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信披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无任何相关性、相似性的内容作为公告的组成部分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

我国资本市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任何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尊重社会公德。任何上市公司都不得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发布违背法律规定、破坏社会公德的内容。

慧球科技所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是披露大量无事实可能性、无法律基础的虚假信息。《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向第一大股东申请500亿免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22项议案强加股东义务,所述事项超越正常交易范畴,违反法律规定,无实现可能性,构成虚假记载。二是发布大量矛盾信息,误导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职工薪资变动、董事会人员变更、经营地址变动等方面真实意见的认知。《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5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20%的议案》等21项关于员工加减薪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杭州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长沙的议案》等18项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的议案;《关于选举沈丽丽为第8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鲜言为第8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等25项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四礼拜五的议案》《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二礼拜三的议案》等6项调整公司双休日的议案,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混淆视听,误导了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上述方面实际意见的认知。三是慧球科技披露议案时存在重大遗漏。对于确属股东大会可表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待表决议案的内容。但慧球科技披露的议案,均只有议案标题,而无任何具体内容,存在重大遗漏。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慧球科技的披露渠道违反法律规定。在信息披露申请被交易所严厉驳斥的情况下,慧球科技仍然擅自将相关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网股吧向公众披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有关“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的规定。

综上,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董文亮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温利华作为公司董事,未勤勉尽责,在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陆俊安、鲜言分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参与了1001项议案的起草工作,陆俊安具体实施了违法信息披露行为。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占国、刘光如未勤勉尽责,同意相关董事会决议,未能保证慧球科技所发布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鲜言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顾某平签订系列协议,获得顾某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子公司设立、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鲜言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鲜言指使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鲜言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但在提交我会的材料中提出,其指使、组织发布1001项议案,并未意图挑战监管权威,目的在于延缓临时股东会议召开。

我会认为,违法动机并不影响对鲜言的责任认定,不能免除鲜言作为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刘光如申辩认为:1.他虽然表示同意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但仅知悉该次董事会的主要议题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因考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利于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刘光如同意了第39次董事会决议。至于股东会议要讨论的内容属于股东进行商议的范围,他本人并未予以关注。他本人事先并不知道1001项议案的内容,也并未收到相关议案。2.1001项议案确实带有恶搞成分,但相关议案并未能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未对公司及股东造成实际损害。3.1001项议案是公司内部探讨的问题,尚未形成公司的决议,并且相关信息发布后几天时间内就予以了更正,与虚假信息披露并无关联。

我会认为,1.刘光如审议同意慧球科技董事会决议,当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其他当事人陈述,董事会召开前,陆俊安已将包含有1001项议案内容在内的董事会决议告知慧球科技时任董事,刘光如之外的慧球科技董事也均已知悉1001项议案的相关内容。2.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披露的内容。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知情、不了解均不是董事免责的事由。3.慧球科技涉案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慧球科技在监管机构督促下的更正行为,不能成为董事的免责事由。

李占国申辩认为:1.在审议包含1001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时,确实存在未尽审慎义务的问题,但董事会表决程序过于仓促,对其行使表决权造成了实质性影响。2.董事会秘书陆俊安向其告知,上交所不可能批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披露申请。因此,李占国认为标题混乱等问题会被交易所督促纠正,所以才同意董事会决议。

我会认为,1.表决程序的仓促并非董事的免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应按照法律要求,勤勉尽责地审议董事会决议,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占国所述未经充分审议即同意董事会决议的情形,充分印证了其本人疏于履职尽责的事实。2.李占国在明知董事会决议存在重大问题,无法得到上交所认可的情况下,仍然审核同意董事会决议,严重违背了董事的法定义务,突破了董事的职业底线。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董文亮、温利华、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光如、李占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9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鲜言,男,1975年1月生,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慧球科技证券事务代表,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温利华,男,1987年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住址:江西省萍乡市。

李占国,男,1958年7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刘光如,男,1962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李占国、刘光如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鲜言实际控制慧球科技情况

2016年1月9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顾某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年4月26日,鲜言与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顾某平会面商谈,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次日,按照商谈结果,根据鲜言安排,鲜言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躬盛)与顾某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表决权委托书》《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备忘录》(以下合称系列协议)。

《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顾某平同意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经营权、所拥有慧球科技股份及附属权益转让给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主体;顾某平确保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方指定的合格人员在约定期限内成为慧球科技的董事、监事;转让对价为人民币7亿元,分两次支付。

《表决权委托书》约定,在上海躬盛完成向顾某平支付上述《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首笔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3亿元后,顾某平将其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委托给上海躬盛。上海躬盛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有效的慧球科技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召集、召开和出席慧球科技股东大会会议;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慧球科技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策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

《借款协议》约定,上海躬盛向顾某平提供借款人民币1亿元。

《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若顾某平于同年8月1日前,完成慧球科技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的重组,顾某平向上海躬盛支付人民币15亿元,上海躬盛与顾某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上海躬盛全面退出斐讯通信和慧球科技的管理,相关印鉴、证照、文件归还顾某平;若顾某平未能在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斐讯通信的资本重组或完成资本重组后未能及时支付约定的15亿元款项,顾某平全面配合上海躬盛完成包含但不限于对慧球科技的法人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等的实质变更及过户手续。

在系列协议签订后,顾某平于同年4月27日收到了鲜言通过“饶某珍”“匹凸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来的3亿元款项。同年4月29日,顾某平收到鲜言通过“饶某珍”银行账户转来的1亿元借款。

同年4月27日,顾某平开始向上海躬盛移交慧球科技的印鉴、证照、财务资料、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慧球科技子公司智诚合讯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章等公司材料。上海躬盛出具承诺函称:鉴于慧球科技及子公司印章、证照已向我方交割,兹承诺:在慧球科技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改选完成之前,慧球科技及其子公司一切行为及法律责任皆由我方承担。

同年5月9日,代表顾某平利益的慧球科技原董事王某华、张某兴以及独立董事花某灿提出辞职。根据鲜言要求,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决定提名温利华、董某亮为公司董事,提名刘光如为公司独立董事,聘请陆某安为证券事务代表。温利华、董某亮、陆某安均为鲜言实际控制的上海柯塞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刘光如与鲜言为朋友关系。同年5月23日,慧球科技召开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聘请温利华、董某亮、刘光如为公司董事的议案。7月18日,顾某平辞去董事长职务,并根据鲜言建议,向董事会提议由董某亮担任董事长。同日,慧球科技召开第8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选举董某亮为董事长。

综上,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鲜言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与慧球科技时任实际控制人顾某平签订系列协议,获得顾某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设立子公司扩展经营范围、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鲜言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

2016年7月21日开始,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持续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至同年10月10日,瑞莱嘉誉持有慧球科技股票43,345,642股,占慧球科技总股份的10.98%,成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但由于瑞莱嘉誉并未及时改组慧球科技董事会,慧球科技仍由鲜言实际控制。至2017年1月10日,慧球科技披露董某亮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温利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刘光如、李占国、刘某林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鲜言不再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不再构成对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

二、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7月20日,慧球科技在《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中称“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顾某平先生”。同年8月8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称“经本公司核实,截止本回函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年8月29日,慧球科技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材料、相关协议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球科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在审议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为董某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陆某安为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作为慧球科技董事,在上交所多次问询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董某亮、陆某安,另案处理。

鲜言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最终决策者,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刘光如申辩认为:1.由于顾某平方面原因,上海躬盛与顾某平之间的协议未能完全履行,鲜言并未实际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2.其本人仅是挂名的独立董事,有独立董事之名,而无独立董事之实,并且未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3.其本人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情况并不知情。

我会认为,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已阐明,鲜言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与顾某平签订系列协议,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设立子公司扩展经营范围、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因此,虽然相关协议未能得到完全履行,但鲜言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平自2016年7月18日辞去慧球科技董事长职务后,彻底退出慧球科技的经营管理,但此后慧球科技发布的多份公告仍然虚假披露顾某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证券法》明确规定,董事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刘光如作为慧球科技董事,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不知情并不构成董事的免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挂名不履职,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履行董事职责的行为,历来是我会监管和执法的重点,刘光如的申辩意见,进一步印证了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实。

李占国申辩认为,1.李占国在2016年5月提出辞职,在提出辞职至正式离任的时间内,仍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2.其本人未直接参与顾某平与鲜言之间关于控制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因此并不知悉第8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所提名董事的背景情况。3.作为独立董事无从知晓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相关情况。4.在审议《2016年半年度报告》时,李占国由于身处外地,在未能对半年度报告做详细了解的情况下,向董事会秘书陆某安表达了同意半年度报告的意见。但其后,李占国以邮件形式提出建议,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我会认为,1.《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李占国作为慧球科技董事,应主动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不知情并不构成免责理由。2.上交所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问题函询上市公司。在公司控制权变化事宜已经受到上交所关注的情况下,李占国作为公司董事仍然未勤勉尽责,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必要、有效的监督。3.李占国在未对董事候选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投票赞成董某亮等人担任慧球科技职务;在未充分审查《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赞同该报告的情况,进一步印证了李占国未勤勉尽责,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0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顾国平,男,1977年5月出生,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顾国平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9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顾国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年4月26日,鲜某与时任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法人代表顾国平会面商谈,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次日,按照商谈结果,根据鲜某安排,鲜某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表决权委托书》《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备忘录》。

《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顾国平同意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经营权、所拥有慧球科技股份及附属权益转让给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主体;顾国平确保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方,指定的合格人员在约定期限内成为慧球科技的董事、监事;转让对价为人民币7亿元,分两次支付。

《表决权委托书》约定,在上海躬盛完成向顾国平支付上述《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首笔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3亿元后,顾国平将其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委托给上海躬盛。上海躬盛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有效的慧球科技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召集、召开和出席慧球科技股东大会会议;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慧球科技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策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表决权委托自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的《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实施,直至《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确定的慧球科技股份全部转让完成。

《借款协议》约定,上海躬盛向顾国平提供借款人民币1亿元。

《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若顾国平于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的资本重组,顾国平向上海躬盛支付人民币15亿元,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上海躬盛全面退出慧球科技的管理,相关印鉴、证照、文件归还顾国平;若顾国平未能在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斐讯通信的资本重组或完成资本重组后未能及时支付约定的15亿元款项,顾国平全面配合上海躬盛完成包含但不限于对慧球科技的法人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等的实质变更及过户手续。

在上述合约签订后,顾国平于同年4月27日收到了鲜某通过“饶某珍”“匹凸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来的3亿元款项。同年4月29日,顾国平收到鲜某通过“饶某珍”银行账户转来的1亿元借款。

同年4月27日,顾国平开始向上海躬盛移交慧球科技的印鉴、证照、财务资料、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慧球科技子公司智诚合讯的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章等公司材料。上海躬盛出具承诺函称:鉴于慧球科技及子公司印章、证照已向我方交割,兹承诺:在慧球科技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改选完成之前,慧球科技及其子公司一切行为及法律责任皆由我方承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材料、相关协议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协议签订及执行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公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的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签署上述协议后,慧球科技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慧球科技未予披露。

慧球科技未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顾国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对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顾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顾国平申辩认为,1.系列合同的目的在于借款融资,而非股权转让;部分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不具有履行基础;部分协议约定未能得到完全履行。2.顾国平签署系列协议内容较为敏感,公司未曾披露,是出于防止泄露内幕信息的目的。

我会认为,1.顾国平与鲜某控制的上海躬盛签订系列协议,就经营权、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公司印章、核心资料的转交、董事会改组等涉及实际控制权重大变化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约签订后,顾国平向上海躬盛移交印章、证照,并配合鲜某完成董事会改组。无论顾国平让渡实际控制权的目的在于股权转让或是配合借款融资,都不影响我会对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认定。2.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其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系列协议签订后,慧球科技应立即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保障投资者的法定知情权。但慧球科技未予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49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

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5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变化及相关信息披露

1.主营业务。年报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智慧城市业务和物业管理业务。公司本期智慧城市业务收入仅为116万元,占公司总收入的2.4%,比上年同期下降97.19%。同时,公司前期公告披露已签订的关于智慧城市业务合同均处于停滞状态。请公司:

(1)补充披露智慧城市业务大幅下滑的原因,结合前期公告披露已签订的大额框架协议或合同的金额、可执行性及实际履行情况,说明公司该项业务是否具备持续开展能力,若否,请充分提示风险。

(2)上述协议或合同若不能实际履行,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是,请详细披露相关违约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3)结合问题(1)、(2)的核查情况,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修改年报中的关于智慧城市业务等业务的相关披露,并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对公司报告期业务变化及其相关风险,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披露,充分揭示风险。请严格按照《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充分披露有关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格局、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等方面重大信息。如公司目前尚未就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经营计划等形成明确的规划,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年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瑞莱嘉誉、实际控制人为张琲。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相关章节选择不适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披露,与公司前期公告事项明显不符。请公司:

(1)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章节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顾国平变更为鲜言、后又由鲜言变更为张琲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沿革、股东或前后三届实际控制人间的协议安排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前期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2)结合问题(1)的核查情况,在关联方相关章节补充披露张琲及瑞莱嘉誉的关联方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请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同类交易占比,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3.或有事项。年报披露,公司存在与上海躬盛、上海瀚辉的两项未完结的重大诉讼,涉诉金额分别为15亿元、1.8亿元。鉴于对相关协议中公司公章真实性的质疑,公司判断上述诉讼将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判断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及合理性。

4.公司治理。请在公司治理章节,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充分披露内控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若已在整改报告中披露,请提供相关索引。

二、关于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

5.其他应收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 2.28 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应收贵州项目合作款5349.67万元、增资款转往来款1.5亿元。请公司补充上述两款项的具体性质、账龄、本期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和依据,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6.其他应付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2.01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关联方往来款1.8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往来款的具体对象、产生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7.资本公积。年报披露,公司新增其他资本公积6786.29万元,系公司将原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对公司房产赠送、豁免债务及利息作为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公告,顾国平对公司房产赠送及豁免债务系控制权转让的一揽子协议,且上海躬盛对顾国平尚存在两项分别为15亿元、1.8亿元的债权在诉。请公司结合相关协议的进展、诉讼进展情况,说明顾国平对公司房产赠送及豁免债务是否存在被追诉或其他被主张权利的可能,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8.职工薪酬。年报披露,公司员工总数为477人,比上年603人减少了126人。但公司本期应付子公司薪酬的本期增加额为2727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合计约1349万元,同比增长约31%。请公司结合2016年经营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反向变动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9.管理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22.20万元,同比减少49.54%,但公司管理费用同比增长11.80%,请公司补充说明收入下降、管理费用增长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其他

10.请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章节充分披露主要参控股公司情况。

11.请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在重大关联交易章节,补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目前,公司正在按照《问询函》要求积极展开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