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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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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5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5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6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张云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7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7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 www.66zichan.com

(7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http://fund.jd.com/

(7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55号文注册,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7,737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2,604,299,055.26元,折合基金份额2,604,299,055.26份。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5年6月3日获得书面确认,《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生效。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 2015年6月3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7年6月3日为非工作日,故2017 年6 月5 日为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由于保本周期到期,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自2017年6月10日起“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转型前的保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0%÷(1+1.50%)=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等于或超过50%比例部分的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混合型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根据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①“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a.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b.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业成长源头(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PEG水平。

c.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d.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组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资产管理人借鉴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②“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UBSGlobal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互换套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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