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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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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GUANG BIOLOGICAL PRODUCTS Co., Ltd)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发行、锁定与有关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新股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招股意向书》中“股利分配政策”章节内容。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如果公司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并得以实施,那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一)光明集团

1、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武汉研究所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措施

本次首发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尚需一定的周期,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公司将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然而,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风险因素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中“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

(一)法律法规政策限制血液制品生产销售的潜在风险

血液制品是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基于血液制品主要原料的生物属性,理论上仍存在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未能识别并去除某些已知或未知病原体的可能性。

如果未来发现人血浆中含有目前未知的病原体或者其他可能引发血源性传染病的危险因子,依靠现有科技水平无法筛查、去除或灭活,将可能导致国家政策或法律禁止或限制血液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本公司将有不能继续进行血液制品业务生产经营的风险。

(二)产品安全性导致的潜在风险

本公司虽然在血浆采集和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在生产工艺方面也采取了筛查相关病原体、去除和灭活病毒的措施,但理论上仍存在传播某些已知或未知病原体的潜在风险。

如果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血源性疾病传播等重大医疗事故,若被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负有责任,将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承担产品召回、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

(三)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增加的风险

血液制品行业从原料血浆采集到血液制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均受到严格的监管,监管政策包括:单采血浆站设立审批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制度、原料血浆检疫期制度、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产品批签发制度等。目前本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但仍存在对于未来国家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及时完善管理制度,因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风险。

另外,如果未来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造成经营成本提高,如检测费用提高、生产周期延长、人力成本增加等,因而存在导致本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公司盈利的风险。

(四)商品价格变动风险

2015年6月1日前,国家对药品价格按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虽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除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等少数品种外,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等血液制品均被列入该定价目录中。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保部等多个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包括血液制品在内的绝大多数药品的价格管制措施。2015年第四季度,公司部分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未来国家对血液制品的价格政策有可能发生变动,市场供求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公司产品的价格存在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五)血液制品的市场需求产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随着临床适用症状的增加,血液制品正被越来越多的重大疾病所需。在临床治疗中,血液制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处于供不应求的市场形势。

然而,随着医疗科学和生物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基因工程技术、重组蛋白或者其他领域的重大突破,可能在临床上实现与血浆提取物相似的治疗效果,从而对血液制品产生替代作用,因而存在血液制品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六)操作不当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坚持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完善操作流程,强化质保质控,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尽管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操作规程并执行,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疏忽大意或者主观故意引起的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且未能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阻止和修正,从而带来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或违规风险的可能性。

(七)非因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偶合医疗事件导致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公司生产的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药的范畴,通过将血浆中不同的蛋白组分分离后制备成各种产品,针对不同病症使用。然而,使用本公司产品的患者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本身存在一定概率,也不能排除患者使用本公司合格产品与发生医疗不良事件之间的偶合性。

由于现有医学水平处于特定的发展阶段,某些情况下不能客观识别或判断导致医疗事故的具体因素,因此,医疗事故的发生与本公司产品之间存在联系抑或存在偶合也将难以客观识别或区分。尽管偶合性的医疗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可能与本公司产品无关,但仍存在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八)销售渠道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本公司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公司客户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其GSP证书被撤销、被暂停营业或被吊销营业资格,公司的销售渠道、市场布局可能因此发生变化。尽管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较高,公司可通过增加新客户、提高对现有客户的产品供应等措施来应对,但公司的产品销售仍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17年第1季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7】48230001号审阅报告。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99,636.40万元,负债总额为53,624.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6,012.37万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4,849.16万元,较2016年1-3月增长7.78%;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8.20万元,较2016年1-3月增长1.80%;2017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41.68万元,较2016年1-3月增长1.71%。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公司会计师审阅。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将在2.70亿元-3.10亿元,较2016年1-6月增长-5.80%-8.1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800万元-8,000万元,较2016年1-6月增长-9.32%-6.68%;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7,700万元,较2016年1-6月增长-7.36%-9.74%。

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具体情况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卫光生物是由卫光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6日,卫光有限股东会决议,公司以截至2012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8,100万股,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6日,卫光生物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33106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国有法人单位。以截至2012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国富浩华出具“国浩验字【2012】第803A277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各发起人足额缴纳。

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现有股本为8,1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新股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2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SS为State-owned的缩写,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5】364号)的规定,光明集团和武汉研究所均属国有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均为国有法人股。

本公司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及研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主要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和研发。

公司现已取得3大类9种产品21种规格的血液制品产品批准文号,主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二)主要产品用途

1、人血白蛋白

人血白蛋白,英文名为“Human Albumin”,该药一直有“生命制品”、“救命药”之称。人血白蛋白是从健康人的血液中提取的,可直接静脉注射到患者体内,主要用于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癌症术后恢复、低蛋白血症等方面的治疗,是临床急救的一种特殊药品。

卫光生物人血白蛋白产品图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含有多种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后能迅速提高患者血液免疫球蛋白水平,从而增强机体的抗感染(病毒、细菌及其它病原体)能力和免疫调节功能。主要适用于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自发免疫性疾病等。

卫光生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产品图

3、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由含高效价乙型肝炎表面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有高效价的乙型肝炎表面抗体,能与相应抗原专一结合起到被动免疫的作用。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

卫光生物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由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高效价的狂犬病抗体,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起到被动免疫作用。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卫光生物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5、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由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高效价的破伤风抗体,能中和破伤风毒素,从而起到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棱菌感染的作用。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有过敏反应者。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6、人免疫球蛋白

人免疫球蛋白是人体受抗原(比如病毒)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蛋白质,主要功能是与抗原起免疫反应,从而阻断抗原(比如病毒产生抗原)对人体的危害。注射人免疫球蛋白制品,可以帮助受者从低或者无免疫状态很快达到暂时免疫保护状态,因此免疫球蛋白制品对预防细菌、病毒性感染有一定的作用。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传染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三)销售模式

公司司主要产品均以经销为主,直销比例较小。选择拥有大型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合作,并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绝大部分销往药品经营企业而非终端医疗机构主要出于如下考虑:

终端医疗机构的回款账期通常较长,而公司选择的经销商的回款账期都在1个月以内,因此选择经销商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回笼效率。选择拥有大型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渠道的经销商进行合作可以保证公司产品在医疗系统的市场占有率,并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

(四)主要原材料和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原料血浆,由下属子公司专门采集提供。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七个单采血浆站。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均由公司向其下属单采血浆站进行采购。单采血浆站在《单采血浆许可证》划定采浆区域范围内对符合供浆条件的献浆员采浆。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国际上CSL Behring、Baxter、Grifols、Octapharma等几家大型血液制品企业的产品就占了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80%~85%,血浆采集量占了主要市场的80%左右。

相比较于国外,国内血液制品行业集中度偏低,但集中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目前上海莱士、天坛生物、泰邦生物、华兰生物等几家大型的血液制品公司已经控制了较多的浆站资源,其拥有的浆站数量占全国总浆站数量的60%以上。

卫光生物拥有7家单采血浆站,2016年采浆量超过319吨,在拥有浆站数量以及投浆量上均处于行业中上水平。

在国内,由于血液制品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短期来看,竞争的关键在于浆站资源的控制,但从长远来看,竞争的关键点仍在于工艺和研发实力。目前国内较大的大型血液制品企业大多能够生产7-14种左右的血液制品相关产品,卫光生物拥有9种血液制品相关产品生产批文,处于行业中上地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运输设备等。

(下转44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