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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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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2017-010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8元

每股派送红股0.1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07,74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8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8,958,716元,派送红股90,774,2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98,516,200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8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8 元,扣税 0.0098元(0.098 元×10%),每股送红股0.1股,扣税 0.01 元(0.1元×10%),共计扣税 0.01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8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8 元,扣税 0.0098元(0.098 元×10%),每股送红股0.1股,扣税 0.01 元(0.1元×10%),共计扣税 0.01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8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98,516,200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30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23-62803632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