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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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6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收到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晋0322号民初32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易世达”)。

法定代表人:赖建清。

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18-20楼

被告: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3楼。

具体案件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0)。

2、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5日,公司就大连易世达与恒大新能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裁定请求如下: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辽0211民初11343号】,裁定如下:被告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处理。

二、裁定情况

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案件说明

2012年8月22日,恒大新能源与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南娄集团”)签订《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并于2016年4月向山西南娄集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定准允原被告终止履行《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2)判定被告回购原告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37,579,540.6元,赔偿损失7,515,908.12元,二项共计45,095,448.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人民币45,095,44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恒大新能源于9月收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阳民初字第8号】,同意立案审理,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2)。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211民初11343号】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322号民初321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