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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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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王庆仁、王家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福州市晋安区上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其他41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以及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志山、黄晓栋、朱水宝进一步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傅文昌、付水法、陈志山、黄晓栋、朱水宝、王庆仁、钟连结和王清常承诺: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的股票将予以注销。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④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②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自其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总额或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2、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外的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向公司和其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家族成员(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股东陈志山、王庆仁、上润创投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若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本单位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80%。如根据本人/本单位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5%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相关主体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1、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家族成员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回购已发售的原限售股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1、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永悦科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人承诺将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1、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兴业证券同时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2万吨顺丁烯二酸酐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4、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已对大部分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授予了公司股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平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按照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现金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须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书面意见。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除上述规定之外,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或相关承诺方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公司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将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并依法赔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3、如其他承诺方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经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要赔偿而由公司代为偿付的,公司将从承诺方在本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如因上述所承诺事宜而涉及需要向承诺方追偿的,将由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关联董事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有关议题应予以回避表决。若所涉及事项需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董事会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启动追偿程序的提案。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应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人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应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在法律责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本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公司有权扣除其在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公司将向本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公司将在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公司或本人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将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在法律责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本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公司有权扣除其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公司将向本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八、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6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主要是直接材料,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为97.07%、96.27%和96.11%。公司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废旧PET、废塑料、顺酐、二甘醇、丙二醇、苯酐和甘油等系石化产品,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上图中 Q1 、Q2 、Q3 、Q4 分别代表第一季度至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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