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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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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艾艾精工 股票代码:603580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艾精工”、“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重要承诺及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均出具了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涂木林、蔡瑞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艾精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股东圣筑咨询、永磐咨询、巨城咨询、圣美咨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股东Granadilla、Vorstieg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间接股东涂国圣、涂月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或者涂木林、蔡瑞美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或者涂木林、蔡瑞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公司间接股东涂筱筑、梅泽千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涂木林、蔡瑞美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涂木林、蔡瑞美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涂木林、蔡瑞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新股发行改革相关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1、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2015年1月30日,艾艾精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如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按不高于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在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回购不低于非限售股总额1%的公司股票,且每年累计回购次数不超过两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涂木林、蔡瑞美承诺:如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开披露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若法律许可,将按照不高于艾艾精工公开披露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在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每次增持不低于非限售股总额1%的艾艾精工股票,且每年累计增持次数不超过两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艾艾精工履行股份回购承诺,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木林、蔡瑞美履行股份增持承诺后,仍未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目的,艾艾精工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共同增持股票,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本公司实际领取税后现金薪酬的30%。2015年1月30日,艾艾精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要求。

2、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召开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股东大会,按照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在不少于30个交易日不超过60个交易日的回购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木林、蔡瑞美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购回价格,在不少于30个交易日不超过60个交易日的购回期限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大华会计师、海润律师与中和评估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木林、蔡瑞美及其一致行动人涂国圣、梅泽千笑、涂筱筑、涂月玲承诺:所持艾艾精工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二级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锁定期满两年后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每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Granadilla承诺:所持艾艾精工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按二级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每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

根据2015年1月30日艾艾精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未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以及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后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4、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公司股东如违反相关承诺,应通过艾艾精工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艾艾精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股东依法履行承诺前,艾艾精工暂停向违反承诺的股东支付现金分红款。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相关承诺,应通过艾艾精工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或者艾艾精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违反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批评,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艾艾精工所有。

(三)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第一、严格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充分发掘现有的资源和技术力量,研发、生产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实现产品升级和业务结构优化,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度的增加,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陆续建成和投产,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达产

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第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明确了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日后发生潜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木林和蔡瑞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涂国圣、梅泽千笑、涂筱筑和涂月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公司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五)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涂木林、蔡瑞美、Granadilla均出具《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正常的商业行为准则进行。

(六)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权利未受限制及无重大权属纠纷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前真实、合法持有本公司股权,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权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设置质押、担保,该等股份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也不存在其他任何重大权属纠纷。

(七)社保公积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涂木林、蔡瑞美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艾艾精工控股股东承诺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由控股股东涂木林、蔡瑞美足额补偿。

(八)补税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涂木林、蔡瑞美出具承诺函,承诺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设立以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需要补缴相关优惠税收,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涂木林、蔡瑞美承诺足额补缴。

二、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披露的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2388号 《审阅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65.5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4.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1.71万元,同比分别上升2.11%、下降2.65%、下降2.09%。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较为稳定,税收政策、整体经营环境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2017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在0至1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在0%至1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在0%至10%之间。(仅为管理层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53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46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5月25日

3、股票简称:艾艾精工

4、股票代码:60358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667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667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67万股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AA Industrial Belting (Shanghai) Co., Ltd.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6,667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涂木林

(五)成立日期:1997年4月8日

(六)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240室

(七)邮编:200433

(八)联系电话:021-65305237

(九)传真:021-65346100

(十)互联网地址:http://www.aabelt.com.cn/

(十一)电子信箱:zhengquanbu@aabelt.com.cn

(十二)董事会秘书:涂月玲

(十三)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C29)

(十四)经营范围:生产工业用输送皮带、包装机械,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与自产产品同类产品及生产输送皮带用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务,提供上述商品的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主营业务:公司专业从事轻型输送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物流运输、机场、轧钢、纺织印染、铝型材加工、屠宰、烟草、轮胎和娱乐健身等行业和领域。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涂木林与蔡瑞美夫妇。公司股东涂木林持有公司4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公司股东蔡瑞美持有公司44.2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涂木林与蔡瑞美夫妇二人合计持有公司4,462.50万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9.25%。

涂木林先生,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3年11月出生,行销硕士及财务硕士。1981年6月,获得台湾国立中兴大学食品科学学士学位;1982年10月至1985年10月,任职台湾中坜爱如蜜食品厂厂长;1985年11月至1986年8月,任职台湾佳宝公司销售经理;1986年9月至1988年6月,就读于纽约州立大学水牛城分校获得行销硕士及财务硕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3年3月,任帝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1993年8月至今,先后任上海意诺董事、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4月至2012年10月,先后任美林机械董事长、艾艾有限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11年3月,任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0月至今,任艾艾精工董事长兼总经理。

蔡瑞美女士,董事,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76年9月至1980年6月就读于台湾淡江大学合作经济系;1983年11月至1991年1月,任职台湾邮政股份有限公司邮务佐;1997年4月至2000年9月,任职美林机械董事、总经理;2000年10月至2012年9月,任职艾艾有限副董事长、采购部经理;2001年3月至今,任职上海安凯工业用复合布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10月至今,任职艾艾精工董事。

2012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由台湾帝通变更为涂木林和蔡瑞美夫妇。台湾帝通是涂木林和蔡瑞美夫妇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企业,涂木林和蔡瑞美夫妇分别持有台湾帝通46%和50%的股权,其余股权由涂福禄、张惠英、涂赵珍珍和涂渊清各持有1%的股权,涂木林和蔡瑞美夫妇是台湾帝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涂木林和蔡瑞美夫妇由间接股东变更为直接股东,最近三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合并融资融券账户后)共16,677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注1: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数量为1,000股、持股数量并列排名第10名的股东共计16,642名,在此仅列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排在最前面的一位股东作为代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1,667万股

二、 发行价格:9.8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22,412股,包销金额为219,861.72元,包销比例为0.134445%。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353.27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326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3,244.57万元。根据大华验字[2017]00032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9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3,108.70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268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财务报告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2017]0000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2388号《审阅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65.5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4.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1.71万元,同比分别上升2.11%、下降2.65%、下降2.09%。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较为稳定,税收政策、整体经营环境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2017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在0至1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在0%至1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在0%至10%之间。

具体信息请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于2017年5月22日与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于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意诺工业皮带有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公司、苏州意诺工业皮带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于2017年5月22日分别与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经比对,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该账户余额尚包括部分发行费用,并且尚未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划拨至其他两个募投项目对应的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苏州意诺工业皮带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1、甲、乙及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甲、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登载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未召开监事会,存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7年4月27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5月9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7年5月1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会议决议,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依法进行了公告。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5层

联系电话:010-57065281

传真号码:010-57065375

保荐代表人:王海涛、张新杨

联系人:何君光、杜纯领、朱霆、张海峰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4日

AA Industrial Belting (Shanghai) Co., Ltd

(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240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公告日期: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