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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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公告编号:2017-68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3日至24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111,4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1,28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58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3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6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97%;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表决通过。

2、《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3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4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表决通过。

3、《关于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3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4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陈媛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