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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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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2天富债)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证券简称:天富能源公告编号:2017-临044

债券代码:122155 债券简称:12天富债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2天富债)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6月2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年6月6日

债券摘牌日:2017年6月6日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富能源”)于2012年6月6日发行的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天富债”、“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7年6月6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天富债(122155)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由于部分债券投资者于2015年行使了回售选择权,当前本期债券存续规模为人民币46,079.30万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50%,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2015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50%并固定不变。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2015年6月9日,公司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2天富债”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39,207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9,207,000.00元。

回售实施完毕后,“12 天富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如下:

单位:手

9、起息日:2012年6月6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6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2、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6月6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6月6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6月6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兑付方案

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2015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此,每手“12天富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本次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6月2日

3、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年6月6日

4、债券摘牌日:2017年6月6日

本次债权登记日及停牌起始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制定,时间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天富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天富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993-2904371,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9层,邮政编码:8320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联系人:陈志勇、谢炜?

电话:0993-2901108?

传真:0993-2901121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黄榜、徐超

电话:010-66211974、010-88005119

传真:010-6621197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附表:“12天富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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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