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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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3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64,091,8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1,127,345.5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3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债券拟质押划转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通知,华虹电子拟以其持有的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事项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无异议函。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1)。

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将采用股票质押担保形式,华虹电子将以其合法拥有的林洋能源A股股票作为担保,以保障本次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次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1、华虹电子与本次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出质给中银国际证券用于为本次债券交换标的股票或本息偿付提供质押担保;

2、华虹电子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户”),账户名为“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

3、华虹电子及中银国际证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在本次债券发行前办理初始数量标的股票的质押,即将93,450,000股林洋能源A股股票自华虹电子的A股股票账户划入由华虹电子开立的质押专户。

上述部分股份办理质押登记后,华虹电子持有林洋能源A股股票708,068,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4%,累计质押股份146,45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0.68%,占公司总股本的8.30%。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