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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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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曾凡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董事林柳强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监事蔡育玲女士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曾四新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康安伟先生因公请假,其他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101,553,039.38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155,303.94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42,090,709.18元,扣除本年度已分配的2015年度股利39,955,357.1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未分配利润)为593,533,087.52元。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399,553,5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39,955,357.1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用信额度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和技改项目的实施,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的综合用信总额度为人民币陆亿元(含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专项贷款),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全权办理上述用信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用信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本议案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择机出售不超过1,000万股(不包括公司根据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授权所购入的兴业证券股份数量)公司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期间,如遇兴业证券实施转增股本、红利送股事项,则上述处置方案的出售数量将按照除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如遇兴业证券实施配股方案且公司参与配股,则上述处置方案的出售数量应累加公司所获配的股份数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本项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资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含3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理财产品,上述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公司可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滚动投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长、经理班子、监事会主席年薪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军利、殷庆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