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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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重大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债券简称: 17国信01 债券代码: 112516

债券简称: 国信1701 债券代码: 117553

债券简称: 16国信01 债券代码: 118951

债券简称: 15国信06 债券代码: 118935

债券简称: 15国信Y1 债券代码: 1189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重大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国信01、代码:1125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简称:国信1701、代码:11755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简称:16国信01、代码:11895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期次级债券(简称:15国信06、代码:118935)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简称:15国信Y1,代码:118938)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相关事宜报告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8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月19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发行人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发行人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发行人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发行人收取融券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后融券净收益为10,203,462.72元,净佣金收益10,683,218.91元,共计收益20,886,681.63元。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对于发行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建、陈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冰童、张文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发行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104,433,408.15元罚款;

2、对王建、陈冰、赵冰童、张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证监会拟对发行人及上述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发行人及上述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关于国信期货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信期货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60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委托人)、国信期货、发行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上海司度作为单一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发行人作为托管人设立“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管计划后,在发行人开立“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普通和信用证券账户从事融券交易。上海司度高频交易系统直接接入发行人柜台系统下单,国信期货作为资产管理人既不参与账户操作,也不进行实时监控,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国信期货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的规定;违反了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对于国信期货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金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毅。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国信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274.23元(截至2015年11月26日收到管理费150,760.33元,已计提尚未收取的管理费29,513.90元),并处540,822.69元罚款;

2、对张金城、李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证监会拟对国信期货及上述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国信期货及上述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国信期货及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国信期货及上述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受托管理人将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持续密切关注上述相关事宜,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受托管理人在此提请全体债券持有人充分关注上述相关事宜,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