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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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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53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因董事詹纯伟先生、万彩芸女士、陆京生先生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因董事詹纯伟先生、万彩芸女士、陆京生先生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了《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因董事詹纯伟先生、万彩芸女士、陆京生先生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因董事詹纯伟先生、万彩芸女士、陆京生先生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54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本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相关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55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968,627股的3.46%。其中首次授予18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968,627股的2.95%;预留3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968,627股的0.51%,预留部分占授予权益总额的14.77%。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Wanjia Co. Ltd

注册资本:634,968,627元

法定代表人:孔德永

注册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

上市日期:2003.2.20

经营范围:文化咨询,动漫设计,影视策划,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体育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软件开发,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2人。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968,627股的3.46%。其中首次授予18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968,627股的2.95%;预留3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968,627股的0.51%,预留部分占授予权益总额的14.77%。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的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注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注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注4、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指公司在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但最终可解锁数量将根据个人实际认购数量和业绩考评结果确定。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3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3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51元的50%,为每股4.7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59元的50%,为每股5.30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1)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授出,具体安排如下:

(2)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出,具体安排如下: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上述表格中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7年授予,则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若于2018年授予,则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8年和2019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7年授出,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8年授出,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首要指标。主营业务是公司稳定利润的主要来源,代表公司的核心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此主营业务利润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性,从而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并直接决定着公司战略规划的实现程度。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每股4.2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6月份,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56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7年6月7日至6月9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征集人对征集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万家文化独立董事李有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有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有星,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司上市与并购法研究室主任。浙江省金融(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长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和资本市场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工作。获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

(二)征集人在发布《万家文化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前一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内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征集事项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同时登载的《万家文化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7年6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17年6月7日至6月9日的工作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秘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在下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①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 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④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① 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 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 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并经本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董秘办

邮政编码:310004

电 话:0571-85866518

传 真:0571-85866566

联系人:陈秋萍

未在本投票委托征集报告书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未按本投票委托征集报告书的要求制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授权股东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见证律师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书无效。

五、 特别提示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股东若对本报告书任何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征集人:李有星

2017年5月27日

附 件: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万家文化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万家文化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有星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万家文化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2017-057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12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12日

至2017年6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17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5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所有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所有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7年6月9日9:00――16:00时

(二)登记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公司董秘办

(三)登记手续:凡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凭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

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联系电话:0571-85866518

传 真:0571-85866566

联 系 人:陈秋萍

邮 编:3100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董秘办

(二)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58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26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关于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24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质押给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5月24日,购回交易日为 2017 年11月2日,交易类型:补充质押。上述质押的股份已办理了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对原交易(详见公司临2016-067号公告)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2017年5月24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5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质押给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5月24日,购回交易日为 2018 年 4 月11日,交易类型:补充质押。上述质押的股份已办理了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为对原交易(详见公司临2017-036号公告)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2017年5月26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8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5月26日,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7年5月26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7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5月26日,购回交易日为 2018 年 2 月16日,交易类型:补充质押。上述质押的股份已办理了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为对原交易(详见公司临2017-017号公告)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未来的还款来源包括其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集团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日,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计为193,822,2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2%,其中质押股份为150,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8%。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