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79版)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一季度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22倍、1.58倍、1.96倍和2.04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73倍、1.07倍、1.41倍和1.42倍,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好并逐渐改善,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变动较小,而流动资产逐年增加所致。

(3)主要资产周转指标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一季度,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小幅下降,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83次、3.80次、3.27次和0.60次。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一季度,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63次、2.92次、3.10次和0.66次,存货周转率逐年加快。

(五)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2014年度至2016年度,公司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同比均有所增长,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好。公司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为:(1)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血管”与“神经”,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业产量继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不断增加。(2)公司始终坚持营销先行的经营策略,营销总公司对外“破难题,拓渠道、抢订单”,对内“重考核、提效率、促服务”。公司不断拓宽新的销售领域,除传统的电力市场外,公司在新能源领域、轨道交通领域等特种电缆领域,民用线(电子商务平台)等新型市场的销售量都取得新的进展,有效推动了公司销售额的增长。(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仅打通了生产瓶颈,提升了生产效率,缓解了交货难的矛盾,而且大量的先进装备布局,提升了企业的整体形象。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全部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 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税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须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且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901.64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2,932.15万元的84.30%,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7-029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正在按程序进行”,7月22日,公司随即披露《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司未能准确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可能误导投资者,决定对公司进行口头警示。

2016年2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2015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拟与中矿能源合作,共同对国外石墨烯项目进行调研,并决定是否进行后续投资;公司在该公告中对石墨烯产业化及投资风险揭示不足,鉴于其在后续公告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事项比较完整,根据我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相关规定,给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口头警示。

2016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57号纪律处分决定书:鉴于公司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后续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及澳大利亚新南创新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合作研发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公司未按要求披露股东提议高送转公告,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庆炎、时任董事会秘书卢献庭予以通报批评。

2016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86号):鉴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烈生对公司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及澳大利亚新南创新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合作研发相关进展单项公告内容不完整负有责任,决定对其予以监管关注。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2、公司的整改措施

针对信息披露存在的具体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了学习与培训。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审批流程,公司证券部修订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完善了披露文稿与备查文件的草拟、核稿、审批的流程,规范了申请与报送信息披露材料的操作程序。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18证券简称:杭电股份公告编号:2017-030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15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15日

至2017年6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17 年 5 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4、6-7、9-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6-7、9-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4、11-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旭东、章勤英、吴伟民、陆春校、尹志平、胡建明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现场参会登记时间:2017 年 6 月 15 日( 9:00 — 11:00,13:00 — 16:30)。股东的信函或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 16:00。

(三)登记地点: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 602 号公司证券部。

(四)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蒋炀超青

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409790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 602 号 邮编:311400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编号:2017-03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35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65元,共计募集资金621,527,5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6,3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5,177,5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332,35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2,845,1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7号)。

2、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第149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828,90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6元,共计募集资金634,999,992.48元,坐扣承销费15,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19,999,992.4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876,828.9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9,123,163.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62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2015年2月27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3月10日,公司与华林证券签订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持续督导工作终止协议》。同日,公司与国金证券签署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公司连同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2、非公开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子公司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特电缆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永特电缆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该银行账号在永特电缆公司名下开立。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1。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2015年3月1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的闲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5年3月16日,公司原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其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2016年2月23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年2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6年2月29日,公司原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其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2016年9月14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年9月2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的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6年9月20日,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公司出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其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5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及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未能达到承诺效益,系由于相关项目尚未能完成整体项目建设,无法达到项目整体规划产能,此外原材料铜的价格波动等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共同导致该等项目未能产生足够效益。同时相关募投项目的陆续投产,促进了公司整体产能及业绩的提升。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五、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开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及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截至2015年2月2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078.91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078.91万元。上述置换事项及置换金额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777号)。

[注2]: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原因如下:(1) 序号1、2项目差异,系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调试投产陆续进行,项目整体尚处于建设期,剩余募集资金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计划持续投入;(2) 序号3项目差异,系相关项目尚未投资建设,剩余募集资金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计划持续投入;(3)序号4项目差异,系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额,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缺口由本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时扣减该募集资金缺口73.485万元。

[注3]: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及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由于生产工艺更新及设备调试等原因,需延期至2017年12月完成并达到整体完工的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该等项目均为建设和调试投产陆续进行,实际已于2013年部分完工投产。电线电缆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于公司生产基地总体规划布局调整的原因,需延期至2017年12月完成。

附件1.2

非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开工建设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年产38,000km特种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截至2016年8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132.17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132.17万元。上述置换事项及置换金额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995号)。

[注2]: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原因系相关项目处于基建期,按项目进度投入陆续进行。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电线电缆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成果将应用于公司产品改进及新产品中,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目尚未开始建设。

[注2]:公司产品产出按长度计量,而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耗用差异较大,产能体现不尽相同,产品长度反映的公司产能利用情况不具有可比性。

(上接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