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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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3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8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16.6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469.2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7.32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5月2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变更“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原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5,147.32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已产生的利息用于“苍南县云岩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容技改提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苍南项目”)。该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以募集资金5,147.32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已产生的利息向苍南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公司”)增资用于推进项目建设,苍南公司将开设专户对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公司、银行及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年度使用金额为0万元,余额为5513.13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苍南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会同苍南公司、中金公司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账户名称:苍南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83490195700015

金额:5,513.13万元(截至公告日)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苍南公司已在民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3490195700015,截至2017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5,513.1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以苍南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苍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苍南公司对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苍南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苍南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苍南公司和民泰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苍南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苍南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苍南公司、民泰银行三方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苍南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苍南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慧芬、谢晶欣可以随时到民泰银行查询、复印苍南公司专户的资料;民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泰银行查询苍南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泰银行查询苍南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泰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苍南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6、苍南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苍南公司及民泰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泰银行,同时向公司、苍南公司、民泰银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苍南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苍南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苍南公司、民泰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