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奖励基金
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7-060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奖励基金
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25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托”)的通知,公司委托苏州信托设立的“苏信财富·华彩H1503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华彩H1503信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完成对本次公司股份的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7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员工持股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同意公司提取165,899,622.08元作为员工持股奖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用于员工持股激励。2017年5月16日,本议案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详见上海证券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苏州信托签署信托合同,设立华彩H1503信托,并将奖励基金共计165,899,622.08元汇至华彩H1503信托专用资金账户,除保留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其余资金计划在2018年5月16日前通过二级市场择机买入亨通光电股票。
二、增持完成情况
2017年5月24日,公司收到苏州信托的首次股票购入通知,华彩H1503信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入本公司股票4,324,06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5%,平均价格为23.0903元/股,共使用奖励基金99,843,920.06元。
2017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苏州信托的股票购入通知,华彩H1503信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入本公司股票2,73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平均价格为24.09元/股,共使用奖励基金65,968,575.40元。
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5日,华彩H1503信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062,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共使用资金165,812,495.5元。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7-06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亨通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17年5月24日,亨通集团增持本公司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453,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亨通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39,381,14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1.23%。
3.截至2017年5月24日,亨通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453,908股,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6%。,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亨通集团计划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400万股,不超过2,480万股,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5亿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6-098号、2016-099号。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17年5月24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6年11月25日,亨通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453,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截至2017年5月24日,亨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43,835,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9%。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方案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7-003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6亿元,并在认购后三年内锁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股票。认购金额已超出原增持计划承诺认购金额,锁定期超过原增持计划锁定期。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亨通集团未再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
2017年5月24日至25日,华彩H1503信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062,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共使用资金165,812,495.5元。
四、律师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出具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五、上网附件
安徽承义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