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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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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5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行政裁定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6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706行初223号】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诉被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应撤销颁发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涉及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编号为:临2015-036、临2015-039、临2015-051、临2015-052、临2016-041、临2016-067、临2017-003号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1月1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裁定书中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诉被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董淑奎、董淑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淑奎、董淑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行政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正常经营、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